法律援助是由設區的市和縣(區)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志願人員,為某些經濟困難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獲得法律援助,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提供法律幫助;二是確實因為經濟困難,無能力支付需要法律幫助的費用,或者只能支付一部分費用。後一個條件,要根據當地政府所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來衡量。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的都可以到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並獲得法律援助。另外,在刑事訴訟中,對於盲、聾、啞、未成年人以及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在他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時候,也應根據人民法院的指定給他們提供援助,這種情況就不需要審查經濟狀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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