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2006年底,全國已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機構3149個,其中縣區級地方已成立2691個。為便利公民申請法律援助,全國共設立鄉鎮法律援助站點5萬多個,其中設在各地殘聯的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就有2500多個。殘疾人應當通過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常住戶口所在區(縣)法律援助中心或者鄉鎮法律援助站提出申請;如果當地有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工作站)的,殘疾人也可以向他們提出。此外,各級法律援助中心還通過發放法律援助卡、開通法律援助熱線、設立諮詢信箱、實行上門服務為殘疾人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殘疾人可以通過這些途徑直接進行諮詢或申請。提出申請時要出具四個方面的材料:身份證、戶籍證或暫住證;申請人以及家庭成員的經濟狀況證明;申請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情況的證明材料;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代申請人應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法律援助機構根據這些材料作出是否批准法律援助的決定。需要説明的是,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受理;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該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統一接受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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