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産處置管理辦法》(國管財〔2004〕196號)
二、條件
(一)各資産佔用單位發生轉移、變更和核銷其佔用的資産部分或全部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改變資産性質或用途時,須將其處置事宜報送審批。
(二)一次性處置價值原值20萬元(含)以上的資産,資産使用單位須提出申請,報國管局審批。
國有土地、房屋及建築物、汽車的處置,均報國管局審批。
一次性處置價值原值20萬元以下的資産,由各部門審批,報國管局備案。
(三)單位範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各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事業單位,高檢院、高法院、各人民團體。
(四)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處置權限,規範審批程序,防止和杜絕資産浪費和流失。
三、時限
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如檢查材料完整齊全,在3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如需要補充相關材料,則在10個工作日內答覆申請單位,要求其補報有關材料。
四、流程
(一)資産處置申請受理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産處置,由各部門(一級部門)管理國有資産的機構根據審批權限,向國管局提出資産處置申請,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交如下有關文件和資料:
1、資産處置申請函(部門行文)。
2、國務院或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或資産性質、用途發生變化等批准文件。
3、資産使用部門、財務部門、技術鑒定部門、資産管理部門對資産處置事宜簽署意見並蓋章。
4、財務部門出具的有關資産原始價值的證明。
5、資産處置涉及房屋的,另須提交工程決算書、拆遷通知書或規劃圖、危房確認書。
6、資産處置涉及汽車的,另須提交購車發票或車輛調撥單、車輛行駛證、車管部門意見。
7、非正常損失情況説明。
(二)工作人員初步審核,提出處置意見。
審核的重點:
1、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或資産性質、用途發生變化等批准文件。
2、技術鑒定部門、資産管理部門的意見。
3、房屋資産工程決算書、拆遷通知書或規劃圖、危房確認書。
4、汽車的購車發票或車輛調撥單、車輛行駛證、車管部門意見。
(三)處領導審核後,上報司領導。
(四)司領導同意後報分管局領導審批簽發,國管局行文復函。
五、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六、聯絡方式
國管局財務管理司國有資産管理處 電話:83084605
附:
申請辦理資産處置需提交材料清單
一、申請辦理報廢資産,須提供:
1、向國管局申請辦理報廢資産的函(蓋國徽章);
2、所附文件目錄;
3、待處置資産明細匯總表;
4、資産佔用單位向上級資産管理部門(各部委計財司等)提出的申請文件;
5、能證明資産原始價值的購入發票及相關票據(大批量報廢辦公設備或辦公傢具,由財務部門出具資産原始價值證明);
6、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二、申請辦理無價調撥資産,須提供:
1、向國管局申請辦理無價調撥資産的函(蓋國徽章);
2、所附文件目錄;
3、待處置資産明細匯總表;
4、資産佔用單位向上級資産管理部門(各部委計財司等)提出的申請文件;
5、能證明資産原始價值的購入發票及相關票據(大批量無價調撥辦公設備或辦公傢具,由財務部門出具資産原始價值證明即可);
6、調出、調入雙方(或置換雙方)簽訂的協議。
三、申請辦理變賣、出售和有價調撥資産,須提供:
1、向國管局申請辦理變賣、出售和有價調撥資産的函(蓋國徽章);
2、所附文件目錄;
3、待處置資産明細匯總表;
4、資産佔用單位向上級資産管理部門(各部委計財司等)提出的申請文件;
5、能證明資産原始價值的購入發票及相關票據;
6、社會仲介機構出具的資産評估報告。
四、申請辦理報損資産,須提供:
1、向國管局申請辦理報損資産的函(蓋國徽章);
2、所附文件目錄;
3、待處置資産明細匯總表;
4、資産佔用單位向上級資産管理部門(各部委計財司等)提出的申請文件;
5、能證明資産原始價值的購入發票及相關票據;
6、對報損資産的説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7、非正常損失,提交本部門對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資産處置涉及汽車的,另須提交購車票據、車輛調撥單、車輛行駛證複印件等。
資産處置涉及土地的,另須提交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准書等。
資産處置涉及房屋的,另須提交擬處置的房屋建築物和宗地座落、面積、規劃用途、工程決算書、拆遷通知書或規劃圖、危房確認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