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根據國管局《中央國家機關公有住房售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歸集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國管房改字〔2000〕66號,以下簡稱國管房改字〔2000〕66號文件)和中央國家機關資金中心、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央國家機關公有住房售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操作規程》(國家機關房資字〔2000〕224號),我中心自2000年開始,按照“專戶存儲、權屬不變、專項使用、共同監管”的原則統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維修基金。
二、程序
由中央國家機關資金中心擬定年度維修基金本金使用計劃,經局長辦公會審批同意後向各單位下達。對計劃內符合政策規定的維修基金本金使用事項,中央國家機關資金中心進行專項審批。對計劃外維修基金本金使用事項,超過100萬元的,由中央國家機關資金中心審核後報經局領導同意,方可使用;100萬元以下的,中央國家機關資金中心按規定審批使用。
三、條件和時限
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對符合國管房改字〔2000〕66號文件中規定的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戶外墻面、共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改造項目,在向業主公告,經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同意後,可申請使用維修基金。中央國家機關資金中心收到房改辦審核意見及完整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事項。
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五、聯絡方式
聯絡人:周景鋒;聯絡電話:6599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