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999〕10號)規定,出售現有公有住房收回的資金,除按規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專項基金外,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專項用於發放住房補貼。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34號),售房單位使用售房收入,要根據實際,編制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計劃,報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或房委會審批。1996年,中央國家機關資金中心成立後,按照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二、程序
中央國家機關資金中心擬定年度使用售房款發放住房補貼計劃,經局長辦公會審批同意後向各單位下達。對計劃內符合政策規定的售房款使用事項,資金中心進行專項審批。對計劃外使用售房款發放住房補貼事項,超過200萬元的,中央國家機關資金中心審核後報經局領導同意,方可使用;200萬元以下的,中央國家機關資金中心按規定審批使用。
三、條件和時限
單位建立維修基金臺賬後,中央國家機關資金中心審批同意其從售房款中劃轉維修基金,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及財政補貼事業單位在建立維修基金、建立職工住房檔案的前提下,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及在京中央企業還需制定住房補貼方案,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我中心審批同意使用售房款發放住房補貼,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中,房改辦核對住房檔案5個工作日,我中心審批5個工作日。另外,單位在辦理已售公房個人産權證時支付的相關稅費,在提供發票複印件後,我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審批同意據實撥付。
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五、聯絡方式
聯絡人:季 靜;聯絡電話:6599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