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認定
二、實施主體::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發展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
(二)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號部令)
五、許可條件
申請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身體健康。
(二)具有初級以上(含初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有2年以上從事通信工程建設的工作經歷。
(三)從事通信建設工程建設或者概、預算文件的編制、審核工作。
(四)近2年內承擔過2項以上(含2項)通信建設工程項目。
(五)取得《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考試合格證書》。
六、申請材料
申請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職稱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原件掃描件;
(三)《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考試合格證書》原件掃描件;
(四)申請人的社會保險證明文件原件掃描件。
受理單位有權對以上證書原件進行驗證。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請程序
1. 申請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初審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
2. 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採取網上申請和審批的方式,申請人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信息系統上傳資格申請表和附件等電子文檔。
(二)受理、審查、決定程序
1. 首次申請的,受理期限為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15個工作日。
2.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3. 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及時完成初審工作,填寫初審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對於工業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請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審後報送的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工業和信息化部不能在審查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綜合評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依法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三)延續、變更及補辦程序
1. 延續程序
《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資格證書的有效期屆滿後需要延續的,持證人員應當在《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延續申請表。
(2)申請人的社會保險證明文件。
(3)繼續教育證明。
(4)原資格證書複印件。
2. 變更程序
資格證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資格證書變更申請表。
(2)所變更內容的證明材料。
(3)原資格證書。
3. 補辦程序
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補辦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資格證書補辦申請表。
(2)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八、告知方式
發佈文件並頒發《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
九、許可收費
不收取費用。
十、聯絡電話: 010-6820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