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
二、實施主體: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以下稱部資質辦)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
(2) 關於印發《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信部信【2003】142號)
(3) 關於印發《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評定條件(試行)》的通知(信計資【2004】010號)
(4) 關於在信息系統工程監理資質評審中設立臨時資質的通知(信計資【2004】011號)
(5) 關於信息系統監理師資格證書可視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證的通知(信計資【2005】007號)
(6) 關於當前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評審和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信計資【2005】001號)
(7) 關於開展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計資【2009】9號)
(8) 關於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的補充通知(工信計資【2009】15號)
五、許可條件
(一) 申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條件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分為部臨時資質和地方臨時資質)
部臨時資質申請條件:
1、綜合條件:
(1)企業變革發展歷程清晰,原則上成立一年以上,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二年以上,企業不從事信息系統集成業務;
(2)企業主業是信息系統工程監理,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收入是企業的主要收入來源;
(3)企業産權關係明確,註冊資金300萬元以上;企業經濟狀況良好,財務數據真實可信,須經會計師事務所核實;近三年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收入總額超過300萬元;
(4)企業有良好的資信,近三年沒有觸犯知識産權保護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中未出現過重大失誤以及因監理不當造成業主單位或承建單位損失引起的重大投訴,沒有重大法律訴訟。
2、業績
(1)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項目個數在9個以上,其中至少有2個投資總值1000萬元以上或5個投資總值400萬元以上項目,且這些項目具有較高技術含量、至少包括實施階段監理;
(2)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項目投資總值超過1億元(注);
(3)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項目監理合同總額不低於400萬元,其中包括實施及驗收階段的監理合同額應佔70%以上;按合同要求已完成的監理項目,須取得業主單位、信息系統工程承建單位、監理單位三方簽署的工程驗收報告;
(4)企業主要業務領域的典型項目有較高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良好。
3、監理能力
(1)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體系,有明確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業務領域,熟悉主要業務領域的業務流程,有完善的監理技術規範;
(2)建立了完備的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通過國家認可的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
(3)已建立較完備的客戶服務體系,配置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能及時、有效地為客戶提供服務;
(4)已建成較完善的企業信息管理系統並能有效運行;
(5)有與開展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軟硬體環境,能在監理項目實施過程中運用信息系統檢測分析等工具軟體和儀器設備對信息系統工程進行檢測和鑒定(可借助第三方測試機構)。
4、人才實力
(1)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相關工作的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所佔比例不低於80%,獲得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人數不少於15名;
(2)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具有4年以上從事電子信息技術領域企業管理經歷,主要技術負責人應獲得電子信息類高級職稱且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不少於4年,財務負責人應具有財務系列中級以上職稱;
(3)有熟悉主要業務領域業務的高級專家或有良好的外部技術協作體系(包括專業技術專家庫),能夠對主要業務領域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項目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4)具有系統地對員工進行新知識、新技術以及職業道德培訓的計劃並能有效組織實施與考核;
(5)建立合理的人力資源管理與績效考核制度並能有效實施。
地方臨時資質申請條件:
1、企業變革發展歷程清晰,原則上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一年以上,企業不從事信息系統集成業務;
2、企業産權關係明確,註冊資金100萬元以上,經濟狀況良好;
3、近三年已完成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項目個數在6個以上,其中至少有2個投資總值300萬元以上或4個投資總值150萬元以上項目,且這些項目至少應包括實施階段監理;
4、按合同要求已完成的監理項目,須取得業主單位、信息系統工程承建單位、監理單位三方簽署的工程驗收報告;
5、已建立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和客戶服務體系,配備專門人員,並能有效實施;
6、有與開展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軟硬體環境,能在監理項目實施過程中運用信息系統檢測分析等工具軟體和儀器設備對信息系統工程進行檢測和鑒定(可借助第三方測試機構);
7、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相關工作的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所佔比例不低於80%,獲得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人數不少於6名;
8、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子信息技術領域企業管理經歷,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備電子信息類專業碩士以上學位或電子信息類中級以上職稱、且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不少於3年,有專門的財務人員;
9、具有系統地對員工進行新知識、新技術以及職業道德培訓的計劃,並能有效地組織實施與考核;
10、近三年沒有觸犯知識産權保護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沒有重大法律訴訟及重大投訴。
(注):項目主要指信息網絡系統、信息應用系統和信息資源系統,但不包括不含信息系統的建築工程中的弱電項目、通信工程項目、機電設備安裝項目,也不包括未對工程實施監理的工程諮詢項目以及關聯項目(即不得與被監理項目的集成企業和設備供應商存在隸屬關係和利益關係)。
(二) 申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的條件
1、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組織的全國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中的信息系統監理師考試且成績合格。
2、符合以下學歷及從業要求:
(1)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相關工作不少於3年,且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不少於2年;
(2)本科畢業後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相關工作不少於4年,且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不少於2年;
(3)專科畢業後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相關工作不少於6年,且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作不少於3年。
3、 參加過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項目累計投資總值在500萬元以上,其中至少承擔並完成兩個以上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項目。
六、申請材料
(一)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
(根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申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表1份(提供書面和電子版本);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質量管理體系證書複印件;
4、提供近三年經國家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複印件。沒有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需提供單位近三年資産負債表、損益表複印件(報表上需有財務報表填寫人、單位財務負責人簽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公章);財務如有虧損及其他情況,則另附説明;
5、已完成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項目中請提供項目投資總值最大(部臨時資質5個,其中首先在合同額居前10位的項目中選擇2個最能體現企業技術實力的典型項目,再提供3個除典型項目外的合同額最大的項目;地方臨時資質4個)至少應包括實施階段監理項目完整合同的複印件(必須包含合同簽訂方、簽訂時間、項目投資額、監理合同額、監理週期等主要條款)和業主單位、信息系統工程承建單位、監理單位三方簽署的工程驗收報告的複印件;
6、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技術負責人任職、勞動合同、學歷與學位、職稱、業績等證明材料複印件;
7、其他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的證明材料:
(1)勞動合同有效期頁和簽字蓋章頁;
(2)本科(含)以上學歷人員的學歷及學位證書複印件;
(3)專業技術職稱證明。
8、已完成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項目中選擇其中一個典型監理項目,提供該項目全部文檔材料,主要應包括: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會議紀要、監理通知及備忘錄、工程設計和計劃的報審審批單、監理月報(週報)、監理日誌、監理各階段和最終總結報告、工程檢測記錄和報告、工程款項支付證書等(只提供電子版)。
(二)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
1、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表;
2、身份證件、學歷學位(申請表中填寫應與認定條件一致)、職稱、現任職務、勞動合同等證明;
3、獲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資格名稱為信息系統監理師)複印件;
4、提供2個或以上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合同;監理合同投資總值的和在500萬元以上必須是已完成並通過驗收的項目,申報人須是項目的參與者;提供驗收報告並出具申請人為項目參與者的相關證明(項目驗收簽字、監理項目人員名單等)。
5、提供一張1寸的大頭照片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實際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寫。應當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決定,延續、變更及補辦等基本審批環節的關鍵信息。對審查決定環節包含初審、復審,或者需要經過專家評審、第三方機構檢驗以及作出許可決定前需要公示等內容的,應當予以明確。
一、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程序
(一)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和審批程序
1、部臨時資質的申請和審批:
(1)申請單位向省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稱地方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申請資料;
●第三方資質評審機構出具的資質評審報告。
(2)地方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簽署初審意見後,將有關資料報部資質辦。
(3)部資質辦對地方主管部門上報的申請單位的有關資料進行匯總和程序審查。
(4)部資質辦組織專家評審會對申請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
(5)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資質申請進行審批,做出許可決定。對通過審批的單位頒發資質證書;對於未通過審批的單位,將有關意見反饋給地方主管部門和申請單位。
2、地方臨時資質的申請和審批:
(1)申請單位向地方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申請資料;
●第三方資質評審機構出具的資質評審報告。
(2)地方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後,符合條件的審批通過。對於通過審批的單位,地方主管部門將有關資料報部資質辦備案;對於未通過審批的單位,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單位。
(3)部資質辦對地方主管部門上報的有關資料進行匯總、備案。若有異議反饋至相應的地方主管部門。
(4)對通過備案的資質單位頒發資質證書。
(二)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和審批程序
1、申請監理工程師資格的,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向當地地方主管部門提交《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表》及附件(以下稱申報材料):
(1)監理單位出具上報地方主管部門的函;
(2)申報材料(附件提供複印件,原件供地方主管部門審查);
(3)《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單位申報匯總表》。
2、地方主管部門接收到申報材料後,組織審查,對監理工程師資格審查包括以下內容:監理工程師考試合格證明;申請人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勞動合同等;申請人從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項目管理的工作簡歷和主要業績,並將審查結果報資質辦。同時上報以下材料:
(1)地方主管部門出具上報部資質辦的函;
(2)《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申報匯總表》和《監理工程師備案登記表》;
(3)監理單位申報材料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單位申報匯總表》。
3、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予以審批,並頒發《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三) 審批時限
1、 部臨時資質每半年一次;地方臨時資質每季度一次;
2、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每月一次。
二、延續、變更、補辦程序
(一)延續程序
1、《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二年。
2、資質證書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續(換證)的,單位應在《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地方主管部門提交換證申請資料,換證流程、申請單位向地方主管部門提交的資料與新申報的基本相同。
3、《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資格證書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續(換證)的,持證人員應當在《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部資質辦提出延續申請,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二)變更程序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部資質辦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地方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初審意見;
(2)證書變更申請表及所變更內容的證明材料。
1、 補辦程序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遺失的,應當向部資質辦提出補辦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證書補辦申請表;
(2)指定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八、告知方式
注:寫明許可告知是以何種方式作出。例如批復、簽發批件、頒發許可證(照)、發佈公告、加蓋檢驗檢查印章或標誌等方式。
頒發相應等級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九、許可收費
注:如需收費請寫明收費標準及法律依據。
政府不收費,第三方資質評審機構與申請單位根據評審情況協商評審費。
十、聯絡電話: 010-68207242;010-68207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