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辦事指南
 
稀土、黃金行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核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2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項目名稱:稀土、黃金行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核準 

    二、實施主體: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2)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五、許可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2)符合國發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産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4)地區佈局合理;

    (5)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

    (6)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7)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産得到有效保護;

    (8)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産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申請材料

    (1) 項目申請報告。

    (2)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3)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4)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5)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請程序:

    中央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其它企業由項目所在地省地工業主管部門初審並提出意見,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二、受理程序: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全的全部材料,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三、審查、決定程序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受理申請後,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格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對於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予以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評審,所需時間依法不計算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審批期限內。

    八、告知方式

    簽發《××××》批准文件

    九、許可收費

    略

    十、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