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稀土、黃金行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核準
二、實施主體: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2)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五、許可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2)符合國發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産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4)地區佈局合理;
(5)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
(6)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7)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産得到有效保護;
(8)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産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申請材料
(1) 項目申請報告。
(2)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3)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4)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5)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請程序:
中央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其它企業由項目所在地省地工業主管部門初審並提出意見,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二、受理程序: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全的全部材料,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三、審查、決定程序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受理申請後,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格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對於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予以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評審,所需時間依法不計算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審批期限內。
八、告知方式
簽發《××××》批准文件
九、許可收費
略
十、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