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監控化學品生産設施建設和生産特別許可審批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國家禁化武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禁化武辦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化學工業部令第12號)
(3) 《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化學工業部令第11號)
(4) 《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令第1號)
五、許可條件
監控化學品生産設施建設和生産特別許可審批 :建設受理範圍為新(改、擴)建用於生産第二類、第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中含磷、硫或氟的監控化學品的設施的單位;生産許可受理範圍為第一、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或氟的監控化學品的設施的單位。
基本條件:(1)經國家有關部門(如規劃、環保、國土、安監等)批准建設,有完整的企業基本情況資料;
(2)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3)産品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或地業(部頒)標準(尚未制定國家或部頒標準的産品,暫按企業標準執行);
(4)必須具備標準的計量與檢測設備;
(5)生産、儲存現場無事故隱患;
(6)生産、儲存、銷售有標準、完整的臺帳;
(7)國家其他管理部門頒發生産許可證所規定的批准文件和證書,以及生産該品種所必需的其它有關證件;
(8)必須具有熟悉監控化學品數據統計的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以及相應的管理制度;
(9)必須具備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要求的標準設施位置圖、工藝流程草圖、設備佈置圖、關鍵設備一覽表、生産記錄樣張、産品銷售記錄樣張等有關文件;
(10)必須具備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主管部門要求的標準設施位置圖、工藝流程草圖、設備佈置圖、關鍵設備一覽表、生産記錄樣張、産品銷售記錄樣張等有關文件;
(11)企業法人代表必須了解《條例》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有關企業活動的規定。
六、申請材料
(一) 監控化學品生産設施建設審批
(申請人應當提供下述證書及材料的原件)
(1)1.企業地理位置圖及交通圖
(2)企業廠區平面位置圖
(3)車間設備平面佈置圖和關鍵設備一覽表
(4)産品工藝流程簡圖
(5)可行性研究報告
(6)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同意建設的文件複印件
(7)新建監控化學品生産設施企業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預註冊通知單》;擴建或改建監控化學品生産設施企業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8)安監部門同意建設的文件複印件。
(二) 監控化學品生産特別許可審批
(1)企業地理位置圖及交通圖
(2)企業廠區平面位置圖
(3)車間設備平面佈置圖
(4)産品工藝流程簡圖
(5)企業接待國際禁化武組織核查預案
(6)企業視察前情況介紹
(7)企業監控化學品管理規章制度
(8)産品質量標準
(9)産品説明書
(10)生産記錄樣張
(11)産品銷售記錄樣張(對第二類監控化學品)
(12)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13)安全生産許可證(對危險化學品)複印件
(14)換證企業需要提交原生産特別許可證書正本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請程序:
(一)監控化學品生産設施建設審批
1、生産監控化學品的單位或個人向所在地、市、州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主管部門或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主管部門(省級禁化武辦)提出申請,同時提交內容填寫無誤的《監控化學品生産特別許可申請書》及其附件(簡稱《申請書》,附件1)一式三份。
2、地、市、州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主管部門經審查,簽署意見後,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主管部門(省級禁化武辦)。
3、省、自治區、直轄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主管部門(省級禁化武辦)對《申請書》內容進行審查,對文件資料手續齊全者組織現場考核。
(二)監控化學品生産特別許可程序
1、省、自治區、直轄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主管部門(省級禁化武辦)成立考核專家組,負責對各類監控化學品生産特別許可證書申請企業的現場考核工作。考核小組由化工工藝和設備、化工生産和管理、化學分析、環境保護及監控化學品數據宣佈和核查方面的5-7名專家組成。
2、考核組按照《監控化學品生産特別許可考核評分標準》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考核。
3、現場考核結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主管部門(省級禁化武辦)對符合條件(綜合得分不低於90分,其中“監控化學品生産保證體系”得分不低於35分、“核查資料準備情況”得分不低於40分。)的申請提出審核意見,經省級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將《申請書》、考核表等有關資料一併報送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國家禁化武辦)。
4、國家禁化武辦經審查,頒發簽“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章”的監控化學品生産特別許可證書。
5、經考核、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允許進行不超過半年的整改,可再次提出申請;經審核仍不符合條件的,取消申請生産特別許可證書的資格。
二、受理、審查、決定程序:
1、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禁化武辦應當受理
2、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禁化武辦受理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禁化武辦應當及時完成初審工作,並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對於工業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請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禁化武辦受理、初審後報送的申請,時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組織專家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綜合評定,必要時組織實地考核。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依法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三、延續、變更、補辦程序
需辦理延續、變更、補辦申請的,應遵守《行政許可法》和監控化學品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八、告知方式
審批通過的,將獲得相應的批准文件或《監控化學品生産特別許可證書》
九、許可收費
無
十、聯絡電話:010-68205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