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辦事指南
 
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産技術、專用設備進出口許可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2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項目名稱: 監控化學品及其生産技術、專用設備進出口許可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禁化武辦。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嚴格控制可用於生産化學武器的化工原料進出口的通知》國發[1994]5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14-18條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章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第11號令《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

    (5) 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第1號令《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

    五、許可條件

    (一) 對屬於《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所包括的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化學品及其生産技術、專用設備的進出口業務,根據[1994]外經貿政審函字第1311號文件,指定以下兩家公司經營:

    (1) 中國中化集團公司(改制前稱: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

    (2) 中國昊華化工(集團)總公司

    (二) 對於特定種類的監控化學品的出口或進口,根據上述文件和法律、法規指定以下公司經營:

    (1) 指定除上述兩指定公司外的大連達凱染料化工進出口有限公司可以經營對第三類監控化學品(4)氯化苦的出口業務;

    (2) 指定杭州華潤實業有限公司、福州特威化工有限公司可以經營對第三類監控化學品(14)氯化亞砜、(16)甲基二乙醇胺、(17)三乙醇胺的進口及國內銷售業務;

    (3) 指定江蘇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經營對第三類監控化學品(14)氯化亞砜、(17)三乙醇胺的進口及國內銷售業務;

    (4) 指定廣東省化工輕工總公司可以經營可以經營對第三類監控化學品(17)三乙醇胺的進口及國內銷售業務。

    (三) 對於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新增品種的監控化學品的出口或進口,無指定限制專營公司。

    六、申請材料

    (一) 凡經營出口監控化學品業務的公司必須填寫《監控化學品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文件:

    (1) 出口監控化學品申請書,説明出口化學品名稱、數量、合同號、進口公司名稱、出口目的國並列明所附文件;

    (2) 銷售/購買合同原件(如因申請期限所限無法提供原件,可提供複印件或互聯網下載但須加蓋公司公章)。

    (3) 監控化學品最終用戶的保證書,説明最終用途、保證不使用該化學品製造化學武器及不轉口至第三國或地區。

    n (4) 進口國對該監控化學品的進口許可證明。如果不能提供此證明,須由該國公證部門對上述(3)項的保證書進行公證。

    (5) 第一次申請許可的單位應附本公司簡介、營業執照複印件、進出口企業經營登記表複印件。

    (二) 凡經營進口監控化學品業務的公司必須填寫《監控化學品進口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文件:

    (1) 進口監控化學品申請書,説明進口化學品名稱、數量、合同號、出口公司名稱、出口國、監控化學品産地並列明所附文件;

    (2) 《進口監控化學品經營申請表》省級禁化武辦審批蓋章; 

    (3) 進口合同。

    七、程序和期限

    (一)出口申請:由申請出口經營公司提交上述六條(一)款申請文件至原材料工業司禁化武辦,經審核、領導簽批後發《監控化學品出口核準單》,並通過電子數據傳輸網絡告知商務部許可證事務管理局;

    (二)進口申請:由申請進口經營公司事先經所轄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禁化武辦批准,提交上述六條(二)款申請文件至原材料工業司禁化武辦,經審核、領導簽批後發《監控化學品進口核準單》,並通過電子數據傳輸網絡告知商務部許可證事務管理局。

    (三)收到符合辦理條件的申請後20個工作日。

    八、告知方式

    (一)出口申請:簽發《監控化學品出口核準單》加蓋“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公章;

    (二)進口申請:簽發《監控化學品進口核準單》加蓋“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公章。

    九、許可收費

    無

    十、聯絡電話: 68205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