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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原料項目核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2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項目名稱:化工原料項目核準 

    二、實施主體: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2)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五、許可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2)符合國發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産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4)地區佈局合理;

    (5)主要産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6)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

    (7)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8)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産得到有效保護;

    (9)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産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申請材料

    (1) 項目申請報告。

    (2)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3)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4)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5)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請程序:

    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其它企業由項目所在地省地工業主管部門初審並提出意見,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二、受理程序: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全的全部材料,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三、審查、決定程序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受理申請後,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格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對於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予以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評審,所需時間依法不計算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審批期限內。

    八、告知方式

    簽發《××××》批准文件

    九、許可收費

    略

    十、聯絡電話: 010-68205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