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鉻化合物生産建設項目審批
二、實施主體: 原材料工業司
三、受理單位: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3項。
(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2號)。
五、許可條件
(一) 必要條件
(1) 符合國家鉻化合物生産建設規劃佈局。
(2) 具有固定的場所。
(3) 具有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標準的鉻化合物生産裝置以及含鉻污染物(包括含鉻渣料、液體和粉塵)治理和綜合利用設施。
(4) 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産、環境保護設施和管理制度。
(5) 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材料
(1) 企業申請報告。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任職安全資格證書複印件。
(4) 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等運行有效證明文件。(新建項目不需要提交此文件)
(5) 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證明文件。(新建項目不需要提交此文件)
(6)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7)項目土地使用證明或土地規劃意見。
(8)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包括含鉻污染物治理和綜合利用方案)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
(9)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産裝置安全評價報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和重大危險源所在地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備案文件。(新建項目不需要提交此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實際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寫。應當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決定,延續、變更及補辦等基本審批環節的關鍵信息。對審查決定環節包含初審、復審,或者需要經過專家評審、第三方機構檢驗以及作出許可決定前需要公示等內容的,應當予以明確。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過程中,依法需要聘請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獲得《許可證書》的企業名單,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八、告知方式
注:寫明許可告知是以何種方式作出。例如批復、簽發批件、頒發許可證(照)、發佈公告、加蓋檢驗檢查印章或標誌等方式。
頒發許可證,發佈公告
九、許可收費
注:如需收費請寫明收費標準及法律依據。
無收費
十、聯絡電話: 010-68205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