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無線電臺站設置的審批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五、許可條件
申請設置無線電臺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申請的臺站具有明確、具體的用途;
(二)無線電網絡設計合理,無線電頻率有效使用,工作條件安全可靠,電磁環境符合相關要求,必要時需提交電磁環境測試報告(如大型無線電臺站:微波站、雷達站等);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資金、站址及設施,操作人員熟悉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能和操作資格;
(四)設臺(站)單位或者個人有相應的管理措施;
(五)無線電設備符合國家技術標準;
(六)不會對已經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産生有害干擾;
(七)有可利用的頻率資源,所申請的無線電臺站擬用頻率如需國際、國內協調,應當完成國際、國內協調;
(八)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開展有關業務的其他條件。(開展涉及國家安全、公安、交通、廣播電視、氣象等業務的,應提供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申請涉及電信業務經營頻率的,應當持有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六、申請材料
(一)申請函並附有關申請表格;
(二)相關無線電臺站技術資料申報表;
(三)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專業技術人員、資金、站址及設施等狀況;
(四)無線電臺(站)的工作條件、具體用途、電磁環境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必要時,提交電磁環境測試報告(大型無線電臺站:微波站、雷達站等);
(五)無線電網絡設計報告,包括如何有效使用無線電頻率;
(六)無線電臺(站)的相關的管理措施;
(七)如需國際、國內協調,應當提供已完成國際、國內協調的相關資料;
(八)提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開展有關業務的相關批准文件。
申請涉及電信業務經營的頻率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規定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
1、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無線電臺站設置審批。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無線電臺站設置審批,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初步審查,初審後將申請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審意見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2、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併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審查、決定程序
1、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進行無線電臺站設置審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予以批准的,應當出具批准證書;對不予批准的,應出具不予批准決定書,向申請人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初審的,應當儘快完成初審,並將申請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初審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四)變更、延續、登出和被撤銷程序
1、變更臺站使用頻率、臺址、設備、天線重要參數的,應重新提出申請;
2、無線電臺(站)使用頻率到期,要求延續使用頻率的,應在頻率使用期滿30日之前提出申請;
3、停用無線電臺(站)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批機構辦理登出手續。
4、被無線電管理機構撤銷的無線電臺(站)的,應當自被撤銷之日起10日內,向原審批機構交回無線電臺執照,並書面報告其無線電設備的處理情況。
上述變更和延續的申請和受理程序及審查程序和期限與初次申請相同。
八、告知方式
頒發無線電臺執照
九、許可收費
不收費
十、聯絡電話: 68009200、68009201、6800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