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辦事指南
 
無線電臺(站)呼號的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2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項目名稱: 無線電臺(站)呼號的審批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2) 《業餘無線電臺呼號管理辦法》

    五、許可條件

    申請設置無線電臺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呼號的臺(站)具有明確、具體的用途;

    2、申請呼號的無線電臺(站)的無線電網絡設計合理,無線電頻率有效使用,工作條件安全可靠,電磁環境符合相關要求;

    3、申請呼號的臺(站)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資金、站址及設施,操作人員熟悉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能和操作資格;

    4、申請呼號的單位或者個人有相應的管理措施;

    5、申請呼號的無線電臺(站)的無線電設備符合國家技術標準;

    6、申請呼號的無線電臺(站)不會對已經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産生有害干擾;

    7、申請呼號的無線電臺(站)有可利用的頻率資源,無線電臺(站)擬用頻率需國際、國內協調的,應當完成國際、國內協調;

    8、申請呼號的無線電臺(站)具備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開展有關業務的其他條件(開展涉及國家安全、公安、交通、廣播電視、氣象等業務的,應提供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申請涉及電信業務經營,應當持有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六、申請材料

    (一)申請函並附有關申請表格;

    (二)相關無線電臺站技術資料申報表;

    (三)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專業技術人員、資金、站址及設施等狀況;

    (四)無線電臺(站)的工作條件、具體用途、電磁環境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必要時,提交電磁環境測試報告(大型無線電臺站);

    (五)無線電網絡設計報告,包括如何有效使用無線電頻率;

    (六)無線電臺(站)的相關的管理措施;

    (七)如需國際、國內協調,應當提供已完成國際、國內協調的相關資料。

    七、程序和期限

    1、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併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2、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進行無線電臺(站)設置審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予以批准的,應當出具批准證書;對不予批准的,應出具不予批准決定書,向申請人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初審的,應當儘快完成初審,並將申請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初審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4、變更臺(站)使用頻率、臺址、設備、天線重要參數的,應重新提出申請;

    5、無線電臺(站)使用頻率到期,要求延續使用頻率的,應在頻率使用期滿30日之前提出申請;

    6、停用無線電臺(站)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批機構辦理登出手續。

    7、被無線電管理機構撤銷的無線電臺(站)的,應當自被撤銷之日起10日內,向原審批機構交回無線電臺執照,並書面報告其無線電設備的處理情況。

    八、告知方式

    批復、無線電臺執照

    九、許可收費

    不收費

    十、聯絡電話: 68009200、68009201、6800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