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無線電頻率分配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五、許可條件
申請無線電頻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所申請的頻率具有明確、具體的用途;
(2)有切實可行的技術方案;
(3)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施和資金;
(4)所申請的頻率符合國家相關頻率劃分、規劃及相關管理規定;
(5)有可利用的頻率資源,如需進行國際、國內協調,應當完成國際、國內協調。
(6)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開展有關業務的其他條件。(開展涉及國家安全、公安、交通、廣播電視、氣象等業務的,應提供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申請涉及電信業務經營頻率的,應當持有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六、申請材料
(1)申請函並附相關申請表格;
(2)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專業人員、資金及設施等狀況;
(3)技術方案,包括市場調研、需求分析、技術考察、經營目標、擬採用的系統設備和主要功能、建設計劃、頻率優化方案和利用率、處理可能産生和受到的頻率干擾的技術措施及對電磁環境的考慮;
(4)如需進行國際、國內協調,應提供已完成國內、國際協調的材料;
(5)提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開展有關業務的相關批准文件。
申請涉及電信業務經營的頻率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規定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
1、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無線電頻率分配。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無線電頻率分配審批,根據有關規定,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初步審查,初審後將申請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審意見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2、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併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審查、決定程序
1、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進行無線電頻率分配審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予以批准的,應當出具批准證書;對不予批准的,應出具不予批准決定書,向申請人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初審的,應當儘快完成初審,並將申請人的全部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初審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四)變更、延續和登出程序
1、要求變更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批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2、無線電頻率使用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頻率使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審批機構提出申請。原審批機構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3、終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批機構辦理登出手續。
八、告知方式
批復
九、許可收費
不收費
十、聯絡電話: 68009200、68009201、6800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