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五、許可條件
(一) 申請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2)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和國家技術標準;
(3)申請資料真實、完備、準確。
六、申請材料
(一)申請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申請表》;
(2)申請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申請單位的生産能力、技術力量、 質量保證體系情況介紹;
(3)設備型號技術説明書或技術手冊、電路方框圖或原理圖及使用説明書;
(4)設備的彩色照片一套,照片上要清晰顯示出申請單位、設備型號、設備序列號的標牌和設備的結構尺寸;
(5)國外申請單位的設備提供國外核準情況的證明文件複印件;
(6)經辦單位如果是代理申請單位,需提交《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委託書》及代理申請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7)由無線電管理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該設備半年以內的型號核準《測試報告》;
(8)申請單位或代理申請單位的經辦人須持有設備申請單位或代理申請單位出示的本公司員工身份證明及個人有效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二)對於每年度第一個型號的産品,國內申請單位或其委託的代理申請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不同意的,將申請資料退回給申請單位。初審同意的,將申請資料提交給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七、程序和期限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對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型號核準申請的決定。對予以批准的,核發《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對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八、告知方式
注:寫明許可告知是以何種方式作出。例如批復、簽發批件、頒發許可證(照)、發佈公告、加蓋檢驗檢查印章或標誌等方式。
頒發《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
九、許可收費
不收費
十、聯絡電話: 68009200、68009201、6800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