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無線電發射設備進關核準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五、許可條件
一、申請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進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具有明確、合法的用途;
(2)有合法有效的進口合同;
(3)申請進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部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4)申請進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使用單位,其使用的無線電頻率已經工業和信息化部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
(5)進口用於開展特定業務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批(例如進口廣播電視設備應當經廣電總局審查,進口民用航空機載設備需民航總局空管局審批等);
(6)經機電産品進口管理部門批准。
二、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臨時進關,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 如申請臨時進關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在國內使用,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進關的臨時設備具有合法的用途;
(2)有合法有效的進出口合同或者設備運單。
(二)如申請臨時進關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需要在國內臨時使用(例如登山、比賽、旅遊、技術試驗等),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進關的臨時設備具有合法的用途;
(2)需使用無線電頻率的,無線電頻率使用已經工業和信息化部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
三、根據國家對外經貿管理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機電産品進口管理部門批准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部或者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預先審核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審核申請。申請審核的,所進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六、申請材料
(一)申請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無線電設備進關申請表;
(2)合法用途的説明材料;
(3)頻率使用證明文件;
(4)如進口開展特殊業務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5)進口合同或者無線電發射設備運單;
(6)《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複印件;
(7)機電産品進口管理部門核發的《機電産品進口證明》或《機電産品進口登記表》。
(二)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臨時進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如申請臨時進關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在國內使用,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説明進口用途的有效公函;
(2)《無線電設備進關申請表》;
(3)有效的進出口合同或者設備運單。
2、如申請臨時進關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需要在國內臨時使用(例如登山、比賽、旅遊、技術試驗等),則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説明進口用途的有效公函;
(2)《無線電設備進關申請表》;
(3)合法的臨時頻率使用證明文件或者不發射保證;
(三)根據國家對外經貿管理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機電産品進口管理部門批准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部或者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先審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説明進口用途的有效公函;
(2)如進口用於開展特殊業務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意見;
(3)向機電産品進口管理部門申報的《機電産品進口申報表》。
七、程序和期限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的權限進行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核準和無線電設備臨時進關批准。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對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工業和信息化部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對予以批准的,應當簽發批准文件;對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八、告知方式
注:寫明許可告知是以何種方式作出。例如批復、簽發批件、頒發許可證(照)、發佈公告、加蓋檢驗檢查印章或標誌等方式。
簽發批准文件
九、許可收費
不收費
十、聯絡電話: 68009200、68009201、6800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