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設置衛星網絡空間電臺審批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2)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 關於重新發佈《衛星網絡空間電臺管理規定》的通知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2號
五、許可條件
(一) 具有法人資格。
(二) 有與操作空間電臺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必要的設施、資金。
(三) 有履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國際規則規定義務的能力。
(四) 符合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的空間無線電通信業務的無線電頻率和衛星軌道規劃及相關管理規定。
(五) 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國內、國際無線電頻率和衛星軌道的協調,並達成協定。
(六) 近三年內沒有違反無線電管理規定的重大違法紀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材料
(一) 設置衛星網絡空間電臺申請表。
(二) 空間電臺技術資料申報表。
(三) 完成國內、國際協調的證明材料。
(四) 申請人資格證明。
(五) 申請人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主要情況。
(六) 擁有必要資金的證明材料。
(七) 開展特定空間業務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材料(如:開展衛星廣播業務需要廣電部門的批准;開展衛星氣象業務需要氣象部門的批准等)。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請設置衛星網絡空間電臺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並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所提交申請的實質性審查,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空間電臺執照》,並通知其辦理設臺手續。不予批准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空間電臺應當按照核定的項目進行工作。變更空間電臺軌道位置、使用頻率、發射功率、天線特性等技術參數或使用用途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完成國內、國際協調的相關材料。經審查、批准,辦理涉臺手續並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空間電臺執照》後方可實施變更。
八、告知方式
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空間電臺執照》
九、許可收費
空間電臺收費標準為: 500元/每兆赫(發射)
依據為: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的通知(計價費[1998]218號)
十、聯絡電話: 68009200、68009201、6800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