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辦事指南
 
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2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項目名稱: 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審批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2)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7號

    (4) 《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

    (5) 《關於調整衛星通信網網絡編號各式的通知》

    五、許可條件

    (一) 建立衛星通信網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法人資格。

    (2) 擬使用的國內空間電臺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並取得無線電臺執照。

    (3) 擬使用的國外空間電臺已完成與我國相關衛星網絡空間電臺和地面電臺的頻率協調,其技術特性符合雙方主管部門之間達成的協議的要求。

    (4) 無線電頻率的使用符合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劃和有關管理規定。

    (5) 有合理可行的技術方案。

    (6) 有與衛星通信網建設、運營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7) 有可利用的、由合法經營者提供的衛星頻率資源。

    (8)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開展有關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9) 建立設計電信業務經營的衛星通信網的,還應當持有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二) 設置使用屬於某個衛星通信網的地球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地球站所屬衛星通信網已獲得批准。

    (2) 所使用的空間電臺、頻率和極化與所屬衛星通信網獲得的批准文件一致。

    (3) 地球站的技術特性、電磁環境、站址選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4) 設置地球站所使用的發射設備應當通過國家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5) 地球站與周圍已建或者已受理申請的同頻段其他無線電臺之間不會相互産生有害干擾。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開展有關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三) 設置不屬於某個衛星通信網的地球站,除符合(二)中3、4、5、6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明確、具體的用途。

    (2) 擬使用的國內空間電臺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並取得空間電臺執照。

    (3) 擬使用的國外空間電臺已完成與我國相關衛星網絡空間電臺和地面電臺的頻率協調,其技術特性符合雙方主管部門之間達成的協議的要求。

    (4) 無線電頻率的使用符合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劃和有 關管理規定。

    (5) 擬使用的衛星頻率資源由合法經營者提供。

    六、申請材料

    (一) 申請建立衛星通信網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 法人資格證明。

    (2) 申請單位基本情況説明。

    (3) 包含《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附錄所列基本資料的技術方案。

    (4) 可用資金證明材料。

    (5) 可使用相關衛星頻率資源的證明材料。

    (6) 國家規定的開展有關業務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7) 申請建立設計電信業務經營的衛星通信網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二) 申請設置使用屬於某個衛星通信網的地球站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 設置無線電臺(站)申請表。

    (2) 地球站技術資料申報表。

    (3) 地球站站址電磁環境測試報告。(設置天線直徑不超過4.5米的地球站,站址周圍視距傳播範圍內不存在其他同頻段無線電臺的,可以不提交電磁站址電磁環境測試報告。)

    (三) 申請設置不屬於某個衛星通信網的地球站的,除應提交(二)中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法人資格證明。

    (2) 衛星傳輸鏈路計算材料。

    (3) 可使用相關衛星頻率資源的證明材料。

    (4) 國家規定的開展有關業務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5) 申請設置涉及電信業務經營的地球站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七、程序和期限

    (一)關於建立衛星通信網的程序:

    (1)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並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內容;依法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2)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經審查合格的,出具批准建立衛星通信網證明,並書面通知網內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經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准並説明理由。

    (3)衛星通信網應當按照核定的項目進行工作。需要變更衛星通信網使用的衛星、頻率、極化、傳輸帶寬或者通信覆蓋範圍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變更。

    (二)關於設置使用地球站的程序: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依法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2)除涉及與境外電臺協調的地球站以外的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經審查合格的,書面批准申請人設置使用地球站;經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准並説明理由。

    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審查期間,需要邀請專家進行干擾分析、測試驗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間內,但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涉及與境外電臺協調的地球站,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按照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的有關規定或者雙邊協議,與相關國家或者地區進行協調,協調時間為4至6個月。

    (3)地球站應當按照核定的項目進行工作。變更地球站站址、頻率、極化、發射功率、天線特性或所使用的衛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批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變更。

    注:設置使用單收地球站,不需要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其信息接收提供電磁環境保護的,可以不按《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要求無線電管理機構保護其信息接收免受有害無線電干擾的,應當按照《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取得無線電臺執照。

    八、告知方式

    同意用戶建網的批文

    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

    九、許可收費

    衛星地球站收費標準為:250元/每兆赫(發射)

    依據為: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無線電管理收費規定》的通知(計價費[1998]218號)

    十、聯絡電話: 68009200、68009201、6800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