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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電信新業務備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2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項目名稱: 試辦電信新業務備案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五、許可條件

    (一)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可以試辦各種電信新業務;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可以試辦增值電信新業務和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的基礎電信新業務。

    (二)試辦新業務應當遵循平等競爭、保障用戶合法權益、保護知識産權和商業秘密的原則,尊重用戶的自主選擇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用戶收費。

    (三)電信管理機構審批試辦新業務,應當統籌考慮國家安全、電信網絡信息安全、用戶權益保障、技術標準體制、電信資費、互聯互通、電信資源可持續利用、環境保護和電信市場競爭狀況等綜合因素。

    六、申請材料

    申請試辦新業務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經取得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情況;

    (二)新業務內容、特徵、經營管理模式和流程等;

    (三)新業務技術實現方案;

    (四)新業務試辦方案;

    (五)試辦新業務的網絡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試辦新業務用戶權益保障措施;

    (七)電信管理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實際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寫。應當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決定,延續、變更及補辦等基本審批環節的關鍵信息。對審查決定環節包含初審、復審,或者需要經過專家評審、第三方機構檢驗以及作出許可決定前需要公示等內容的,應當予以明確。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説明理由;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八、告知方式

    注:寫明許可告知是以何種方式作出。例如批復、簽發批件、頒發許可證(照)、發佈公告、加蓋檢驗檢查印章或標誌等方式。

    批復文件形式

    九、許可收費

    無

    十、聯絡電話: 010-6602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