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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及其運行和註冊管理機構設立的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2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項目名稱: 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及其運行和註冊管理機構設立的審批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

    (2)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號令)

    (3)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信息産業部令第30號)

    五、許可條件

    (一)申請設置互聯網域名根服務器及設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相應的資金和專門人員;

    2 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務器安全可靠運行的環境條件和技術能力;

    3 具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4 符合互聯網發展以及域名系統穩定運行的需要;

    5 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二)申請成為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頂級域名服務器(不含鏡像服務器),且相應的頂級域名符合國際互聯網域名體系和我國互聯網域名體系;

    2 有與從事域名註冊有關活動向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 有從事互聯網域名等相關服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4 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5 有業務發展計劃和相關技術方案;

    6 有健全的域名註冊服務監督機制和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7 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六、申請材料

    (一)申請設置域名根服務器及設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書面申請材料:

    1、 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

    2、 擬運行維護的域名根服務器情況;

    3、 網絡技術方案;

    4、 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的證明;

    5、 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6、 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的證明;

    7、 證明申請人信譽的有關材料;

    8、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的承諾書。

    (二)申請成為域名註冊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 有關資金和人員的説明材料;

    2、 對境內的頂級域名服務器實施有效管理的證明材料;

    3、 證明申請人信譽的材料;

    4、 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5、 域名註冊服務監督機制和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6、 擬與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簽署的協議範本;

    7、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我國域名體系的承諾書。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實際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寫。應當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決定,延續、變更及補辦等基本審批環節的關鍵信息。對審查決定環節包含初審、復審,或者需要經過專家評審、第三方機構檢驗以及作出許可決定前需要公示等內容的,應當予以明確。

    一、申請程序:

    提出申請應當提交符合規定的材料,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

    二、受理程序:

    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5個工作內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對於不予受理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向申請者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三、審查、決定程序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在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除局批准意見書;不予以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説明理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者。

    八、告知方式

    注:寫明許可告知是以何種方式作出。例如批復、簽發批件、頒發許可證(照)、發佈公告、加蓋檢驗檢查印章或標誌等方式。

    頒發《關於同意XXXX成為域名註冊管理機構的批復》文件

    九、許可收費

    注:如需收費請寫明收費標準及法律依據。

    無

    十、聯絡電話: 010-66026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