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的設置和調整審批
二、實施主體: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65條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2號 )
(3) 《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産業部令第22號)
五、許可條件
申請設置國際通信出入口局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國際通信出入口應當由國有電信業務經營者申請設置;
(二)國際通信信道出入口應當設置在國際海光纜或陸地光纜易於登陸或者入境的地點,並應考慮網絡的安全可靠及方便向國內網絡延伸等因素;
(三)國際通信出入口應當設置在國際通信業務集中的中心城市;
(四)邊境地區國際通信出入口應當設置在與境外接壤的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城市,並應考慮該城市的未來發展,及與其接壤的境外地區之間通信業務量水平等因素。
(五)國際通信出入口的設置數量、地點,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我國國際通信網發展總體規劃、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申請和國際電信業務發展的需要確定。
六、申請材料
(一)申請設置國際通信出入口,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設置國際通信出入口的申請報告;
2、國際通信設施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或相應的國際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3、設置國際通信出入口的技術方案;
4、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對已設立的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擴容調整,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對國際通信出入口進行擴容調整的申請報告;
2、獲准設置該國際通信出入口的批准文件的複印件;
3、國際通信出入口擴容調整技術方案(含網絡信息安全保障技術措施)。
(三)申請撤銷國際通信出入口,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1、撤銷國際通信出入口的申請;
2、擬撤銷的國際通信出入口的現狀;
3、撤銷後的善後處理措施。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實際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寫。應當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決定,延續、變更及補辦等基本審批環節的關鍵信息。對審查決定環節包含初審、復審,或者需要經過專家評審、第三方機構檢驗以及作出許可決定前需要公示等內容的,應當予以明確。
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發出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予以批准的,發給申請人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八、告知方式
注:寫明許可告知是以何種方式作出。例如批復、簽發批件、頒發許可證(照)、發佈公告、加蓋檢驗檢查印章或標誌等方式。
予以批准的,發給申請人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九、許可收費
注:如需收費請寫明收費標準及法律依據。
無收費
十、聯絡電話:010-6820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