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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和調整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2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項目名稱: 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和調整審批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2)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3)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號令)

    (4) 《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信息産業部第28號令)

    五、許可條件

    (一) 1字頭號碼申請人資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或者中央、國家政府部門等;

    (二)95XXX短號碼申請人資格:跨省電信業務經營者或者業務規模遍佈全國6省(區、市)15個以上城市的服務型企事業單位(目前僅開放銀行、保險、證券、航空、物流等部門);

    (三)全國統一使用的其他智慧業務接入碼申請人資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

    (四)國際NO.7信令點編碼申請人資格:具有國際通信出入口局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

    (五)國內NO.7信令點編碼申請人資格:電信業務經營者或者專用網單位;

    (六)本地電話網局號申請人資格:固定網本地電話業務經營者或者專用電信網單位;

    (七)96XXX短號碼申請人資格:電信業務經營者或者服務性企事業。

    詳見工業和信息化部發佈的《電信網碼號資源分類管理目錄》之表二和表三。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根據碼號資源規劃、申請碼號的用途和申請人的預期服務能力審批碼號。

    六、申請材料

    根據申請使用的電信網碼號資源種類的不同,申請人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規定,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的相關部分:

    (一)申請報告(寫明申請碼號的用途、使用範圍、數量);

    (二)申請資格證明材料及聯絡方式(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提供許可證複印件);

    (三)業務原使用碼號資源情況(包括原使用的碼號、碼號使用的範圍等,適用於原使用有碼號的業務);

    (四)業務發展規劃和預期服務能力(寫明業務種類及業務發展規劃內容,業務發展進度安排;預期服務範圍、服務內容、用戶容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務質量等);

    (五)啟用碼號的技術方案(寫明與啟用碼號有關的網絡組織方案、與相關基礎電信網絡的連接方式、電信用戶(服務對象)的接入方式等);

    (六)碼號啟用實施進度安排(寫明啟用碼號城市的時間安排、碼號啟用城市系統建設規模和目標、網絡建設實施進度安排等);

    (七)碼號資源使用保證書(應按照規定的格式作出書面保證);

    (八)近期啟用碼號所需設備、線路等的準備情況(寫明達到近期啟用碼號所需設備的訂貨或到貨、存貨情況,以及線路準備情況等);

    (九)原分配碼號資源正在使用的情況和申請日前6個月內每月用戶號碼回收再利用情況;

    (十)有關推廣該公益服務的政府文件;

    (十一)該公益服務歸口主管部門及聯絡方式;

    (十二)服務內容、服務量預測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十三)專家評審後的業務開展可行性報告和專家評審意見;

    (十四)申請碼號使用規劃。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實際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寫。應當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決定,延續、變更及補辦等基本審批環節的關鍵信息。對審查決定環節包含初審、復審,或者需要經過專家評審、第三方機構檢驗以及作出許可決定前需要公示等內容的,應當予以明確。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説明理由;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八、告知方式

    注:寫明許可告知是以何種方式作出。例如批復、簽發批件、頒發許可證(照)、發佈公告、加蓋檢驗檢查印章或標誌等方式。

    批准短號碼採用批復文件方式,批准短消息類服務接入代碼頒發短消息類服務接入代碼使用證書

    九、許可收費

    注:如需收費請寫明收費標準及法律依據。

    對申請碼號資源使用進行審批不收取費用。獲得相應的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權的,應按照《信息産業部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發佈〈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和〈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標準〉的通知》(信部聯清[2004]517號)以及《信息産業部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信部聯清[2005]401號)繳納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

    十、聯絡電話: 010-62304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