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66號令)
(2)《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五、審批條件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的企業可以進口用於本企業生産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業生産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企業可以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品名錶》所列的民用爆炸物品。
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可以進口《民用爆炸物品品名錶》所列的民用爆炸物品,但不得再行轉售。
六、申請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申請報告及《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審批單》(一式五份)。
(2)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3)《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4)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5)進出口合同或協議複印件及中文翻譯件(翻譯件應當加蓋企業公章)。
(6)進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提供産品不低於我國現行産品標準的證明材料、産品及包裝符合國家有關安全運輸和儲存標準的證明材料、産品符合國家有關環保標準的證明材料和産品使用説明(産品使用説明應有中文版本)。
(7)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出示民用爆炸物品進口國的許可文件原件,同時提供其複印件及中文翻譯件(翻譯件應當加蓋企業公章)、最終用戶證明和最終用途證明。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驗證申請材料複印件的真實性後,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原件退還企業。
七、程序和期限
企業提出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批准證明》;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八、告知方式
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批准證明》
九、許可收費
無
十、聯絡電話:010-68205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