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開辦農藥生産企業批准
二、實施主體: 原材料工業司
三、受理單位: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農藥管理條例》
(2) 《農藥生産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3號令)
五、許可條件
(一)有與其生産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其生産的農藥相適應的廠房、生産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設施和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四)有産品質量標準和産品質量保證體系;
(五)所生産的農藥是依法取得過農藥登記的農藥;
(六)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並且污染物排放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材料
(一)農藥企業核準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現有企業)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新辦企業)複印件;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原藥項目需乙級以上資質的單位編制);
(四)企業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原藥項目需提供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環評批復意見);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實際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寫。應當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決定,延續、變更及補辦等基本審批環節的關鍵信息。對審查決定環節包含初審、復審,或者需要經過專家評審、第三方機構檢驗以及作出許可決定前需要公示等內容的,應當予以明確。
申請企業應當按照農藥生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將所需材料報送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經過初審的企業申報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企業申報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不含現場審查和專家審核時間)完成審核並作出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領導批准,可以延長十日。對通過審核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確認其農藥生産資格,並予以公示。未通過審核的申報材料,不再作為下一次核準申請的依據。農藥生産企業核準有效期限為五年。五年後要求延續保留農藥生産企業資格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
八、告知方式
注:寫明許可告知是以何種方式作出。例如批復、簽發批件、頒發許可證(照)、發佈公告、加蓋檢驗檢查印章或標誌等方式。
發佈公告
九、許可收費
注:如需收費請寫明收費標準及法律依據。
無收費
十、聯絡電話: 010-68205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