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機構認定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
五、許可條件
(一)申請對檢測機構進行認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通過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的認可和法定的計量認證;
(2)能夠獨立承擔並完成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工作;
(3)具備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所需的測試場地(含開闊場及其替代場地、全電波暗室等)、測試儀器、儀錶等設施。申請單位檢測所需的測試場地、儀器、儀錶等設施屬於租借的,租借期不得少於一年,且簽訂有正式的租借合同;租借期間,租借到的設施應當納入申請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並由其獨立進行管理和使用;
(4)從事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具有專科以上(含專科)學歷和本行業五年以上工作經驗,熟悉國際、國內無線電頻率劃分和使用規劃,熟悉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規定;
(5)具有詳細的檢測操作流程、完善的作業指導書和能夠有效保護檢測申請人知識産權和科技成果的規章制度;
(6)對檢測範圍內的各項檢測項目,具備五次以上的試檢測經歷;
(7)提出明確的檢測範圍,且與檢測範圍內的相關設備的研發、生産、銷售等不存在商業利益。
六、申請材料
申請對檢測機構進行認定,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機構認定申請書》及其附表。隨申請書應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證書(含附件)和計量認證證書(含附件);
(2)檢測範圍內各類設備的試檢驗報告(含原始記錄)各五例;
(3)申請單位平面圖和組織機構框圖;
(4)申請單位現行有效的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
(5)申請單位保護檢測申請人的知識産權和科技成果的規章制度;
(6)檢測範圍內檢測項目的作業指導書;
(7)申請單位典型設備量值溯源描述;
(8)技術負責人的詳盡個人材料。
(二)申請單位出具的與檢測範圍內相關設備的研發、生産或銷售等不存在商業利益的聲明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受理、審查和決定程序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申請,併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的質量體系、檢測範圍內檢測項目的檢測能力等進行評審。專家應當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佈的評審內容和程序開展評審工作。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但第(二)條規定的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審查期限內。對准予認定的,在作出准予認定決定的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認定證書》,證書有效期五年,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向社會公佈認定的檢測機構名稱、獲證時間等情況;對不予認定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工作需要,增加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項目的,在沒有申請單位獲得該檢測項目的認定前,可以臨時指定相關檢測機構從事該項目的檢測工作。但是,有申請單位獲得該檢測項目的認定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撤銷原指定;未經認定,臨時指定的檢測機構不得繼續從事該檢測項目的檢測工作。
備註
一、變更、延續、退出和撤銷
(一)檢測機構要求擴大檢測範圍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書面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辦理變更手續,並向社會公佈。檢測機構縮小檢測範圍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二)檢測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權結構發生變更時,應當於變更發生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三)《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續展的,檢測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續展的決定。
(四)檢測機構要求退出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工作時,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書面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登出《認定證書》,並向社會公佈。
(五)檢測機構的實驗室認可證書或者計量認證證書被撤銷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撤銷對該檢測機構的認定,登出《認定證書》,並向社會公佈。
二、監督檢查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並可採取如下方式進行:
1、根據檢測報告抽查原始記錄,必要時要求重現檢測過程;
2、相同被測樣品在兩個及兩個以上檢測機構之間進行檢測比對,必要時與國內或者國外的權威檢測機構進行比對;
3、組織專家對檢測工作進行現場監督;
4、要求檢測機構對指定的盲樣進行測試;
5、其他的監督檢查方式。
(二)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降低,或者測試場地、測試儀器、儀錶等發生變更,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對檢測機構進行重新認定;重新認定期間,該檢測機構不得從事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工作。
(三)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經認定從事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檢測工作,或者超出認定的檢測範圍進行檢測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處警告或者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社會公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1、擅自減少、增加檢測項目,或者採取分包方式委託其它機構進行發射特性核準檢測工作的;
2、未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發佈的無線電設備發射特性核準的檢測項目及相關的技術規範或標準開展檢測工作的;
3、檢測中出現不合格項時,擅自允許檢測申請人調整被檢樣品的;
4、在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採取修改數據等方式,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五)檢測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認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認定,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檢測機構的認定。
八、告知方式
頒發《認定證書》
九、許可收費
不收費
十、聯絡電話: 68009200、68009201、6800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