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互聯網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審批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412號)
(2)《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號令)
(3)《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信息産業部令30號)
五、許可條件
1 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
2 註冊資金不得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有域名註冊服務系統,且有專門從事域名註冊服務的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3 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4 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5 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6 有健全的域名註冊服務退出機制;
7 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六、申請材料
1、 法人資格證明
2、 擬提供註冊服務的域名項目及技術人員、客戶服務人員的情況説明;
3、 與相關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或境外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簽訂的合作意向書或協議;
4、 用戶服務協議範本;
5、 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6、 網絡與信息安全技術保障措施的證明;
7、 證明申請人信譽的有關材料;
8、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的承諾書。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實際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寫。應當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決定,延續、變更及補辦等基本審批環節的關鍵信息。對審查決定環節包含初審、復審,或者需要經過專家評審、第三方機構檢驗以及作出許可決定前需要公示等內容的,應當予以明確。
一、申請程序:
提出申請應當提交符合規定的材料,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
二、受理程序:
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5個工作內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對於不予受理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向申請者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三、審查、決定程序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在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除局批准意見書;不予以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説明理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者。
四、變更程序
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希望提供原批准文件外的新的域名註冊服務項目,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交與相關域名註冊管理機構或境外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簽訂的合作意向書或協議等材料,經批准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方可提供服務。
八、告知方式
注:寫明許可告知是以何種方式作出。例如批復、簽發批件、頒發許可證(照)、發佈公告、加蓋檢驗檢查印章或標誌等方式。
頒發《關於同意XXXX成為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批復》文件
九、許可收費
注:如需收費請寫明收費標準及法律依據。
無
十、聯絡電話: 010-66026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