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實施主體: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三、受理單位:電信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3)《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
(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五、許可條件
(一) 申請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並且公司的國有股權或者股份不少於51%。
(2)有業務發展研究報告和組網技術方案。
(3)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4)有從事經營活動的場地、設施及相應的資源。
(5)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6)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經營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
(7)公司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8)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 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經營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5)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7)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材料
(一)申請辦理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範圍、公司名稱、公司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絡人、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3)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電信業務的機構設置和管理情況、技術力量和經營管理人員情況,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施等情況。
(4)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驗資報告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6)業務發展研究報告。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服務項目、業務覆蓋範圍、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效益分析等。
(7)組網技術方案。包括:網絡結構、網絡規模、網絡建設計劃、網絡互聯方案、技術標準、電信設備的配置、電信資源使用方案等。
(8)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9)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0)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1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項、第(十)項規定的材料。對於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一)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二)申請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電信管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範圍、公司名稱、公司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絡人、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3)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
(4)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驗資報告及電信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6)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實施計劃和技術方案。
(7)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項、第(九)項規定的材料。對於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十)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實際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寫。應當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決定,延續、變更及補辦等基本審批環節的關鍵信息。對審查決定環節包含初審、復審,或者需要經過專家評審、第三方機構檢驗以及作出許可決定前需要公示等內容的,應當予以明確。
一、申請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申請程序:
提出申請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符合規定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不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職權範圍內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審查、決定程序
受理申請之後,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8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予以批准的,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二、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申請程序:
提出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符合規定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不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職權範圍內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審查、決定程序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三、延續、變更程序
(一)延續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提交續期申請材料,審核後予以批准的,換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二)變更
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變更許可證項目的,提交變更申請材料,審核後予以批准的,換發《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八、告知方式
注:寫明許可告知是以何種方式作出。例如批復、簽發批件、頒發許可證(照)、發佈公告、加蓋檢驗檢查印章或標誌等方式。
頒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九、許可收費
注:如需收費請寫明收費標準及法律依據。
免費
十、聯絡電話:010-62304694、010-62304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