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
二、實施主體: 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
三、受理單位: 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66號令)
(2)《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國防科工委18號令)
五、許可條件
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許可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符合本地區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3)符合規模經營和確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評價達到安全級標準;
(5)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安全距離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
(6)有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押運員、駕駛員,以及符合規定的爆炸品專用運輸車輛;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申請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申請審批表》(一式2份);
(3)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門意見;
(4)可行性研究報告;
(5)註冊資金的驗資證明文件;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7)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銷售人員、押運員、駕駛員)任職安全資格證書或專業培訓合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8)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檔案文件;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企業提出申請,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頒發之日起15日內,將發證情況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八、告知方式
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九、許可收費
無
十、聯絡電話:010-68205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