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許可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産司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66號令)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許可實施辦法》(國防科工委17號令)
五、許可條件
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許可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健全的企業、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産責任制以及完備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經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生産作業人員必須通過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識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8)廠房、庫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範》(GB50089)、《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建築物防火規範》(GBJ16)、《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WJ9049)等有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併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10)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評價機構進行的安全評價,並達到安全級標準;
(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2)有安全生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産許可申請審批表》(一式3份);
(2) 符合安全許可條件的相關申請材料;
(3) 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企業安全生産條件的考核意見。
七、程序和期限
企業提出申請,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
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及必要的安全生産條件核查,並將相關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年檢欄內標注“安全生産許可”;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標注“安全生産許可”,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安全生産許可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時與《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一併申請辦理換發手續。
安全生産許可需要組織專家現場核查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
八、告知方式
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産許可證》上標注安全生産許可
九、許可收費
無
十、聯絡電話:01068205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