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外國組織或者人員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測試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五、許可條件
外國組織或者人員申請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測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提出申請的外國組織或者人員所在國或者國際組織與中國政府間已經簽署涉及電波參數測試的雙邊協議;
(二)提出申請的外國組織或者人員在中國境內沒有合作方,確實無法由中國組織或者人員代為進行電波參數測試的;
(三)外國組織或者人員提出的電波參數測試不涉及中國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開展有關業務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材料
(一)申請函並附有關申請表格;
(二)相關電波參數測試的技術資料申報表含電波參數測試的時間、地點、頻率、所用設備、測試目的等內容;
(三)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專業技術人員、資金、站址及設施等狀況;
(四)雙邊協議;
(五)無線電臺(站)的相關的管理措施;
(六)提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開展有關業務的相關批准文件。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規定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
1、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進行審批。
2、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併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審查、決定程序
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外國組織或者人員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測試審批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對予以批准的,應當出具批准證書;對不予批准的,應出具不予批准決定書,向申請人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實施的特殊規定
該行政許可經批准生效後,被批准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必須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無線電監測機構的監督下方可進行。
(五)變更、延續、登出和被撤銷程序
1、變更外國組織或者人員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測試時間、地點、頻率、設備及用途的,應重新提出申請;
2、外國組織或者人員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測試超過許可期限的,要求延續測試時間的,應在期限屆滿之前提出申請;
3、提前停止在我國境內進行電波參數測試的,應當告知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上述變更和延續的申請和受理程序及審查程序和期限與初次申請相同。
八、告知方式
頒發部許可文件。
九、許可收費
不收費
十、聯絡電話:68009200、68009201、6800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