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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設立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2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項目名稱: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設立審批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發展司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一)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第534號令)

    (二)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號部令)

    五、許可條件

    (一)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2. 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49%。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二)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2. 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 符合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全體中方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佔中方全體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三)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 在註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3. 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4. 有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外方全體投資者中出資數額最多且佔全體外方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四)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六、申請材料

    (一)中方投資者的有關材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 企業基本情況的介紹

    (二)外方主要投資者的有關材料

    1. 公司登記證

    2. 經營許可證和運營經驗與良好業績的證明

    3. 過去3年的公司年報

    4. 資信證明

    (三)外方其他投資者的材料

    1. 公司登記證

    2. 公司基本情況介紹

    (四)項目建議書(基礎業務或跨省增值業務)

    1. 合營各方的名稱和基本情況

    中方:名稱、法定代表人、國籍、職務、公司住所、註冊地、基本情況介紹

    外方:名稱、法定代表人、國籍、職務、公司住所、註冊地、基本情況介紹

    2. 擬設立企業的投資總額

    (1)擬設立企業的投資總額

    (2)出資方式

    3. 擬設立企業的註冊資本

    (1)註冊資本的金額

    (2)出資方式

    4. 註冊資本中各方出資比例

    (1)中方出資比例

    (2)外方出資比例

    5. 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

    (1)屬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承諾中的業務種類

    (2)具體開展業務的説明

    6. 合營期限

    合資企業的合營期限是 年。

    (五)合資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

    1. 擬設立企業的基本情況

    (1)投資人情況

    (2)企業組織結構

    2. 擬設立企業的服務項目

    (1)業務結構及收益模式

    (2)業務提供方向

    (3)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

    (4)技術方案

    (5)業務覆蓋範圍

    3. 業務預測和發展規劃

    (1)市場調研與分析

    (2)收費方案

    (3)預期服務質量

    (4)發展規劃

    (5)競爭戰略

    (6)廣告與宣傳方案

    4. 投資效益分析

    (1)銷售收入預測

    (2)利潤預測

    (3)財務分析

    (4)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5. 預計營業時間

    6. 企業的勞動工資、福利及培訓

    7. 結論

    (六)其他材料

    1. 股權轉讓協議(如為並購的形式設立)

    2. 根據法律法規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對以上內容要求予以説明、解釋的,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門進行説明、解釋。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請程序

    1. 設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1)項目建議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合營各方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4)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2. 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報告;

    (2)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3)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二)審查受理程序

    設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對前款規定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屬於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在18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屬於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在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投資項目需要經國家發改委審批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前,將申請材料轉送國家發改委審批。轉送國家發改委審批的審批期限可以延長30日。目前,根據有關規定,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美元以上的新建或擴容項目,需報國家發改委審批。

    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署意見。同意的,轉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簽署同意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八、告知方式

    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

    九、許可收費

    無

    十、聯絡電話: 66021205,68206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