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境內公司租用或購買境外衛星資源審批
二、實施主體: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單位:電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關於進一步規範衛星通信業務市場的通知》(信電函[2001]123號)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五、許可條件
境內單位租用境外衛星轉發器資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租用方獲得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經營許可;
(二)現有衛星轉發器資源不能滿足用戶對衛星轉發器的數量、頻率、業務覆蓋範圍等方面的需求。
(三)擬租用的境外衛星轉發器資源滿足下列條件:
1、完成與我國衛星網絡和地面無線電臺(站)之間的頻率協調;
2、衛星性能指標和技術參數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申請材料
境內單位租用境外衛星轉發器資源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衛星轉發器出租、出售業務經營許可證明;
(二)衛星轉發器資源擁有和使用情況;
(三)租用衛星轉發器資源計劃書,具體內容包括:
1、境外衛星轉發器資源所有者的基本情況;
2、擬租用的衛星轉發器資源的基本情況,包括與我國衛星網絡和地面無線電臺(站)之間的頻率協調的證明材料、衛星性能指標和技術參數的基本情況等。
3、租用衛星轉發器資源的必要性;
4、租用衛星轉發器資源的用途;
5、與境外衛星轉發器資源所有者的合作方式。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實際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寫。應當包括受理申請,審查決定,延續、變更及補辦等基本審批環節的關鍵信息。對審查決定環節包含初審、復審,或者需要經過專家評審、第三方機構檢驗以及作出許可決定前需要公示等內容的,應當予以明確。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八、告知方式
注:寫明許可告知是以何種方式作出。例如批復、簽發批件、頒發許可證(照)、發佈公告、加蓋檢驗檢查印章或標誌等方式。
簽發批復
九、許可收費
免費
十、聯絡電話:010-62304694、010-62304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