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國語言文化友誼獎”設置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號
1999年3月15日
第一條 為了推動世界漢語教學的發展和中國語言文化的傳播,增進中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設立“中國語言文化友誼獎”。
第二條 “中國語言文化友誼獎”授予在漢語教學、漢學研究及中國語言文化傳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友人。
第三條 “中國語言文化友誼獎”每三年評選頒發一次,由教育部頒發或委託中國駐外外交機構等頒發。
第四條 獲獎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漢語教學方面有突出成績;
(二)在漢語和漢學研究方面有突出成就;
(三)在傳播中國語言文化方面有突出貢獻;
(四)在推廣漢語和傳播中國語言文化的組織、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作用。
第五條 國內省部級教育行政部門、從事對外漢語教學的大專院校和著名專家、從事中國語言文化研究的單位和著名專家、從事對外教育和文化交流的機構、中國駐外外交機構均可以推薦候選人。
第六條 本獎設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並提出入選者名單,報教育部審定。
第七條 對獲獎者予以以下獎勵:
(一)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發的榮譽證書和獎章;
(二)邀請獲獎者來華出席頒獎儀式和進行短期學術訪問,或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學術研究,費用由教育部專項基金提供。
第八條 評獎和頒獎工作的具體事務由國家對外漢語教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