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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5日   來源:教育部網站

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

教育部令第11號

(2001年6月7日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材建設,完善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的管理,提高教材編審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體改辦等部門關於降低中小學教材價格深化教材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4號)精神,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材(以下簡稱教材)是指中小學用於課堂教學的教科書(含電子音像教材、圖冊),及必要的教學輔助資料。

    第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團體和個人編寫符合中小學教學改革需要的高質量、有特色的教材,特別是適合農村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使用的教材。

    第四條 編寫教材事先須經有關教材管理部門核準;完成編寫的教材須經教材審定機構審定後才能在中小學使用。

    第五條 教材的編寫、審定,實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兩級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國家課程教材的編寫和審定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地方課程教材的編寫和審定管理。

    第二章 教材編寫的資格和條件

    第六條 編寫教材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編寫人員;

    (二)有相應的編寫經費,能保證正常的編寫工作;

    (三)有其他必要的編寫條件。

    第七條 教材編寫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有正確的政治觀點,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責任心,能團結協作。

    (二)能正確理解黨的教育方針,了解中小學教育的現狀和教育改革發展的趨勢,有較好的教育理論基礎,熟悉現代教育理論、課程計劃和學科課程標準。

    (三)主要編寫人員具有相應學科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有較深的學科造詣和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有改革創新精神;對本學科的現狀及改革發展趨勢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了解中小學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熟悉教材編寫的一般規律和編寫業務,文字表達能力強。

    (五)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完成教材的編寫和試驗工作。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家公務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教材的編寫工作。

    全國和省級教材審定機構審定委員和審查委員,被聘期間不得擔任教材編寫人員。

    第三章 教材編寫的立項和核準

    第九條 教材編寫實行項目管理。編寫教材須事先依本辦法規定向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立項,經核準後方可進行。

    第十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核準國家課程教材編寫的立項申請, 必要時也可授權或委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核準本地區編寫國家課程所規定的有關學科教材的立項申請。

    第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核準本地區編寫地方課程教材的立項申請;根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授權或委託,負責受理核準本地區編寫國家課程所規定的有關學科教材的立項申請,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申請立項編寫的教材應為國家課程或地方課程方案所規定的科目。申請立項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編寫教材的單位、團體、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編寫的教材名稱、適用範圍,編寫目的和指導思想。國內外本學科教材的比較,對國內現行同類教材的分析,擬編教材的主要特點。

    (三)教材主要編寫人員的基本情況:

    1. 個人學習、工作簡歷(附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複印件),任職情況;

    2. 教材編寫方面的相關經歷及相關研究成果;

    3. 兩名資深專家的推薦意見;

    4. 所在單位或所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四)申請編寫的教材體系結構、篇幅、體例、樣章及説明。

    第十三條 教材編寫立項申請的受理時間為每年3月和9月。受理申請後,教育行政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者的資質、教材編寫的指導思想、體系結構及教材的適用範圍等進行審核, 審核結果應分別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教材的初審與試驗

    第十四條 教材在規定時間完成編寫後,送相應教材審定機構初審。教材的送審本一般應是全套教材,特殊情況也可以是一學年以上的教材和全套教材的體系框架及説明。送審者在申請初審時應填寫教材初審申請表,交付教材書稿,以及教材試驗方案和試驗學校情況。

    第十五條 教材初審通過後,可在400個班或2萬名學生的範圍內進行試驗;因特殊情況需擴大試驗範圍的,應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教材試驗應徵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試驗所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的同意,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教材試驗進行跟蹤評價。

    第五章 教材的審定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成立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負責國家課程教材的初審、審定,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地方課程教材的審定。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省級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負責地方課程教材的初審和審定;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授權或委託,承擔有關國家課程教材的初審工作。

    第二十條 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和省級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下設各學科教材審查委員會(或學科審查組),由該學科專家、中小學教學研究人員及中小學教師組成,負責本學科教材的審查,向審定委員會提出審定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及審查委員會委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聘任,任期4年。省級中小學教材審定及審查委員會委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聘任。

    第二十二條 全國和省級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應建立委員信息庫,負責審定教材的委員應按隨機抽取的原則,從信息庫中選定。委員在教材審定過程中按照《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工作章程》關於教材審定的程序、方式、標準的規定,公正客觀地進行審查, 並遵守有關的工作紀律。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基礎教育教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全國教材的審定工作和聯絡協調各學科教材審查委員會的工作,處理教材審查、審定中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教材審定原則是:

    (一)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體現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要求。

    (二)體現基礎教育的性質、任務和培養目標,符合國家頒布的中小學課程方案和學科課程標準的各項要求。

    (三)符合學生身心發展的規律,聯絡學生的生活經驗,反映社會、科技發展的趨勢,具有自己的風格和特色。

    (四)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質量標準。

    第二十五條送交審定的教材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過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立項;

    (二)初審通過後在試驗範圍內取得良好效果;

    (三)送審教材為定型成品;

    (四)有送審報告和試驗報告。

    送審報告應包括:教材編寫指導思想、原則,教材體系結構,教材特色和適用範圍;教材試驗報告包括:教材試驗情況、效果和試驗學校對教材的評價。

    第二十六條中小學教材審定後,審定委員會按如下規定做出結論:

    (一)通過。教材基本達到審定標準,按審查意見修改並經批准後,可供學校選用。

    (二)重新送審。教材尚未達到審定標準,但具備修改的基礎和條件,按審查意見修改後,于第二年重新送審。

    (三)不予通過。教材問題嚴重,不具備修改基礎和條件, 不得再送審。

    第二十七條 經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材,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列入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供學校選用。

    經省級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材,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列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供學校選用。

    第二十八條 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定期對通過審定的教材進行評價,促進教材及時反映經濟、社會、科技的新發展,形成教材更新的機制。

    第六章 表彰與懲處

    第二十九條 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優秀教材編寫者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進行教材試驗,或未經審定通過,擅自擴大教材試驗範圍者,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止試驗或禁止使用等處罰,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由上級或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退出。

    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審定委員或審查委員資格。

    第三十二條 教材編寫者認為教材管理部門、教材審定機構在教材立項核準、初審及審定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訴或依法提起行政復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課程教材改革試驗範圍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已開始實施且難以立刻終止的,應在本辦法頒布之日起6個月內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