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領事認證?
答:領事認證是指一國外交、領事機構及其授權機構在公證文書或其他證明文書上,確認公證機構、相應機關或者認證機構的最後一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的活動。由於領事認證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將其比喻為發給涉外文書的“簽證”。
二、什麼時候需要辦理領事認證?
答:按照國際慣例和中國領事實踐,我國公民在國外學習、工作、居住,或是在國內辦理出國簽證時,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國內公證處出具的涉外公證書,如出生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授權委託書公證、合同公證等等。這些公證書在送國外使用前一般需要辦理領事認證;企業法人因境外經貿活動需要,常需向貿促機構申請原産地證、發票、裝箱單等,或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原産地證明、動植物出口檢疫證明書,上述文書在發往國外使用前,一般需辦理領事認證。反之,外國有關文書在送我國使用前,也需辦理相應的領事認證。
三、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應如何辦理領事認證?
答:我國內地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其他證明文書送國外使用前,一般應先由認證處或外交部委託的外國駐華領館領區內省級外事辦公室辦理領事認證,再由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或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四、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可到哪辦理認證?
答:目前,外交部委託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廣東、海南、雲南、四川、貴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龍江、吉林、遼寧、山東、廣西、內蒙古、上海、重慶、長春、寧波、青島、陜西、哈爾濱、煙臺、珠海、濟南、河南、威海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市級外事辦公室開展領事認證業務。對上述省、區、市內涉外公證處、貿促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等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其他證明文書,如文書使用國在當地設有領館或其領館領區包括該省、區、市,且領館開展認證業務,則文書應先送該省、區、市外事辦公室辦理認證,而後送相關國家領館辦理認證。(詳見《外交部領事司及其委託(授權)的地方外辦或其他機構》)除上述情況外,其他需辦理認證的文書應先經中國外交部領事司辦理認證,而後送相關國家駐華使館辦理認證。
五、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只辦理外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認證可以嗎?
答:不可以。因為外國駐華使領館不掌握我國國內公證書或其他文書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要求文書必須先經認證處或外交部委託的地方外辦認證,而後外國駐華使領館再確認認證處或地方外辦的印章、簽字屬實。
六、我國內地文書送國外使用,辦理領事認證對文書有何要求?
答: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辦理領事認證,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對申請辦理領事認證的涉外公證書和商業文書,不同的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領館在審核時有不同的要求。外交部領事司會及時將所掌握的外國使領館的最新要求通報有關文書出證主管機關,提醒其在出具文書時考慮文書使用國的相關要求。因此,當事人在向有關機構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信息,以便相關機構準確出證。
七、對擬送國外使用的文書辦理領事認證是否有時效規定?
答:部分種類的公證書所涉及的事實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健在公證、存款證明等,此類公證書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如公證書本身已過時效,領事認證自然也就沒有意義了。另外,一些國家駐華使領館在受理領事認證時對部分種類文書的時效性還有特殊規定,當事人應根據需要及時對文書辦理領事認證,辦理後要儘快使用。
八、A省(區、市)公證處或其他機構出具的涉外公證書或其他文書,是否可以到B省(區、市)外辦申辦領事認證?
答:不可以。由於外交部委託可辦理領事認證的省級外辦只掌握本省、區、市內涉外公證處或其他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對其它省份出具的文書不便核實真偽,不能為其辦理認證。因此,當事人應到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有關事實發生地的涉外公證處或其他機構申辦公證書或其他文書,並到該公證處或其他機構所屬省級外辦申請領事認證。
九、在國外的我國公民如何對國內發生的事實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答:公證所涉及的事實發生在我國國內的,原則上應向我國涉外公證處申辦公證書。如當事人無法親自回國辦理,可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申請公證,並辦理認證處或外交部委託的地方外辦的領事認證和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領館的認證。
十、已經在外國的涉外公證書,是否可以向我國駐外使領館申辦領事認證?
答:我國駐外使領館不掌握國內公證處或其他出證機構的簽字或印章備案,不便核實文書真偽,因此原則上不受理國內出具的公證書或其他文書的認證申請。當事人應將文書送回國內,按正常程序補辦認證處或外交部委託的地方外辦的領事認證和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領館的認證手續。
十一、外國駐華使領館為其本國公民出具的公證文書是否須中方領事認證?
答:外國駐華使館或駐內地及港澳領館為其本國公民出具的公證文書,可徑在我國內地和港澳地區使用,無須辦理中方領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