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普通護照和特區護照。公務護照又分為公務護照和公務普通護照。特區護照分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公務普通護照統稱為“因公護照”,普通護照俗稱“因私護照”。
(一)外交護照由外交部頒發給中國黨、政、軍高級官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和各民主黨派的主要領導人,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二)公務護照由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以及外交部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頒發給中國各級政府部門副縣、處級(含)以上公務員、中國派駐國外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駐聯合國組織系統及其專門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三)公務普通護照由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以及外交部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頒發給中國各級政府部門副縣、處級以下公務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因公出國人員等。
(四)普通護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委託的地方公安機關,以及駐外使、領館和駐香港、澳門公署頒發給前往國外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中國公民。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頒發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及持有有效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海外符合條件者可向我使、領館提出申請。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頒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證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是代替護照使用的國際旅行證件,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及其他外交部授權的駐外機關頒發給以下人員:
1、未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需回內地的港澳臺同胞;
2、持台灣身份證件無法申請外國簽證的臺胞;
3、因時間等條件限制來不及申領護照的中國公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由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頒發給:
1、已獲准在香港有逗留期限居留,但無法取得任何國家的護照或其他地區的旅行證件的人士。
2、已獲准在香港不受條件限制居留,但不擁有香港居留權,且無法取得任何國家的護照或其他地區的旅行證件的人士。
3、已取得香港居留權及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但無法取得任何國家的護照或其他地區的旅行證件的非中國籍人士。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身份陳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身份陳述書由使、領館頒發給丟失或損毀香港特區護照或特區其它旅行證件且急需返港的香港居民。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由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頒發給:
1、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2、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
3、無權取得澳門特區其它旅行證件者。
(五)回國證明
由使、領館頒發給被駐在國遣返的中國公民,僅供其返回中國時證明其國籍和身份,有效期為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