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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簡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9日   來源:外交部

    公證是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以下簡稱駐外使領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公證。

    一、駐外使領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主要可以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聲明、委託;

    (二)婚姻狀況、國籍、居留、生存、指紋、姓名;

    (三)文書上的印鑒、簽名、日期屬實。

    二、駐外使領館辦理公證的基本原則是:

    (一)真實原則。公證文書所證明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及其各項內容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或者曾經發生過的事實,而不是虛假或者偽造的。

    (二)合法原則。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內容以及辦理公證的程序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不違反有關政策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保密原則。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以及其他受公證機構委託、邀請或因職務需要而接觸公證事務的人員,對其在公證活動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或當事人的秘密不得洩露,負有保密的義務。

    (四)回避原則。公證人員不得為本人、配偶或其近親屬辦理公證,不得辦理與本人、配偶或其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