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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公證須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9日   來源:外交部

    申辦程序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駐外使領館可受理符合以下條件的公證申請:

    一、當事人住址應在駐外使領館相應領區。

    二、當事人應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駐外使領館主要受理具有中國國籍的當事人的公證申請。為臨時出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公證限于處理死亡案件等緊急事項。外國人(含外籍華人)一般應當在當地有合法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公證。

    三、申請公證事項應當屬於駐外使領館可以辦理的公證種類範圍。駐外使領館可以辦理的公證種類主要有:

    (一)聲明書、委託書;

    (二)婚姻狀況、國籍、居留、生存、指紋、姓名;

    (三)文書上的印鑒、簽名、日期屬實。

    當事人如需辦理其他類別的公證書,原則上應在當地辦理公證,然後按照認證程序向駐外使領館提出認證申請。

    以上僅作為一般介紹,有辦證需求的申請人請徑向相關駐外使領館網站或領事窗口諮詢。

    提交材料

    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根據領事官員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公證認證申請表》。當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領事官員可代為填寫並要求當事人簽名或捺指印。

    二、有效的中國護照原件及帶照片資料頁複印件(或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有效的居留證件原件和複印件。

    四、根據申請公證種類,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對可以代辦的公證申請,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委託代理人應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以及由公證當事人出具並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應提供其身份證明以及能證明其與當事人監護關係(一般即父母子女親屬關係)的材料等。

    六、涉及重要財産權利轉讓、變更等與當事人有重大利益關係的事項,應根據領事官員要求談話,並在《接談筆錄》上簽名或捺指印。

    注:申請人草擬《委託書》、《聲明書》、訴訟文書等時,請打印或用墨水筆書寫,字跡必須清楚、工整,不得塗改。請勿事先簽名或填寫日期,待領事官員審核通過後在領事官員面前簽名並填寫日期,否則必須重新抄寫。 

種類

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具體要求

一般委託書公證

1、委託書文本;

2、與委託事項相關的權利證明原件或複印件(如存摺、股票開戶憑證等);

3、涉及夫妻共同財産的,還應提交結婚證等相關文書原件及複印件。

1、當事人親自申請並在領事官員面前在委託書上簽字;

2、委託書的基本內容應當真實、完備;

3、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德的事項不能辦理。

房産委託書公證

1、委託書文本;

2、涉及房産轉讓的,應提交房産證原件或複印件。

1、當事人親自申請並在領事官員面前在委託書籤字;

2、轉讓房産但沒有房産證的,可先辦理委託他人領取房産證的公證;

3、房産證登記為二人以上共有的,應當所有産權人共同辦理;不能到場的應有書面意見書。

4、轉讓未成年人房産應保證確實為了其利益。

寄養委託書公證

1、委託書文本;

2、被寄養人的身份證件;

3、親屬關係證明等(證明父母和子女關係,如兒童出生證)。

應由被寄養兒童父母雙方提出,並在領事官員面前簽字。

聲明書公證

1、聲明書文本;

2、與聲明事項有關的權利證明等。

3、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的,應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和申請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以及所放棄房産或財産證明。

1、當事人親自申請並在領事官員面前在聲明書上簽字;

2、聲明書的內容由聲明人自己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3、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德的事項不能辦理。

無配偶聲明書公證

1、聲明書文本;

2、離婚的,應提交離婚證或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原件及複印件;喪偶的,請提供原配偶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1、當事人應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親自申請並在領事官員面前在聲明書上簽字;

3、婚姻狀況聲明書公證的有效期一般為六個月;

4、未婚人士如處理房産、辦理戶口等事項需申辦無配偶聲明書公證,應在聲明書中説明此證明僅限用於在國內辦理相關事宜;

5、有特殊情形的,應根據駐外使領館要求辦理。

國籍公證

1、 有效護照和居留證明;

2、 其他能證明身份的材料。

1、 國籍證明是對當事人具有或不具有中國國籍事實的證明;

2、 一般可為擬申請加入外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出具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證明書。

居留公證

有效護照和居留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居留公證主要用於到中國國內辦理華僑身份認定等。

指紋公證

有效護照和居留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當事人應當親自申請,在領事官員面前捺指印並簽名。

在固定格式文書上的簽名屬實公證

有關文書原件。

1、有關固定格式文書一般指國內法院要求的訴訟委託書、送達回證等司法文書,或銀行的表格、單據等;

2、當事人親自申請並在領事官員面前在有關文書上簽字。

以上僅作為一般介紹,有辦證需求的申請人請徑向相關駐外使領館網站或領事窗口諮詢。

    收費標準

    一、正常辦理:民事類公證:每份150元;商事類公證:每份300元。

    二、加急辦理:每份加收170元。

    三、特急辦理:每份加收250元。

    注:實際收費折合成當地貨幣收取。

    辦證時間

    一、正常辦理:四個工作日。

    二、特急辦理:受理日當日。

    三、加急辦理:受理後的第二、三個工作日。

    注:因補充材料、向國內請示核實情況、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注意事項

    一、聲明書、委託書、指紋等公證必須由本人親自來駐外使領館辦理,並在領事官員面前,在有關文書上簽名或捺指印。

    二、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代理。

    三、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組織申辦公證,應當由其負責人代表。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虛構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文書申辦公證的,以及有不按規定支付公證費等情形駐外使領館不予辦理。

    五、駐外使領館不能辦理合同、協議類公證,不動産公證以及公司章程、註冊文件、招標投標、票據、貸款等公司、金融事務公證。合同、協議類公證,公司、金融事務公證涉及我國或駐在國金融、公司法律事務,應在中國國內或駐在國當地公證機構辦理;不動産公證應當在不動産所在地公證機構辦理,駐外使領館可以受理的只能是涉及國內房産的委託書、聲明書公證。

    六、出生公證、死亡公證、無違法犯罪記錄等公證,應根據事實發生情況,向中國國內或駐在國事實發生地公證機構申辦公證。以上事實一般是由中國國內或駐在國當地民政、居留等部門進行登記、確認的,駐外使領館因不掌握相關情況,不能出具相關種類的公證。

    七、中國國內出具的學歷學位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駕駛證、結婚證等應在國內辦理公證,駐外使領館不掌握相關證書的真實情況,不能為中國國內出具的證書辦理公證。

    對駐外使領館不能辦理的公證種類,需在國內公證機構辦理公證的,如當事人身在國外、不便回國辦理,可以委託他人(國內親友、律師等)到國內公證機構辦理;如國內公證機構要求,當事人可在駐外使領館辦理委託國內親友代為辦理的委託書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