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程序
一、結婚登記
(一)提交身份證件;
(二)在領事官員面前親自填寫並簽署《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三)宣讀本人的聲明書;
(四)符合結婚條件的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處簽名或按指紋並領取結婚證。
二、離婚登記
(一)提交身份證件和結婚證;
(二)在領事官員面前親自填寫並簽署《離婚登記申請書》;
(三)當事人在領事官員面前簽署離婚協議。協議書由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使領館存檔一份;
(四)符合離婚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並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印”處簽名或按指紋,領取離婚證。
提交材料
一、結婚登記
(一)有效身份證件(有效護照、旅行證等);
(二)再婚當事人應提交離婚證或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原件,喪偶當事人應提交相關證明;
(三)結婚當事人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二、離婚登記
(一)有效身份證件(有效護照、旅行證等);
(二)男女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三)離婚雙方的結婚證(當事人結婚證遺失的,須提交個人聲明)。
收費標準
每對300元人民幣。
注:實際收費折合成駐在國貨幣收取。
辦證時間
四個工作日。
注意事項
一、結婚登記
(一)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均為中國公民,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於結婚的各項條件;
(二)雙方至少有一方持有居住國有效居留證;
(三)雙方必須共同到使領館自願提出申請。
二、離婚登記
(一)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當事人婚姻關係係在本館依法締結;
(三)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使領館申請協議離婚;
(四)當事人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等處理達成一致意見;
(五)駐在國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