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簽證是一國政府授權機關依照本國法律法規,為申請入、出或過境本國的外國人頒發的一種許可證明。
根據國際法及國際慣例,任何一個主權國家,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允許外國人入出其國(邊)境,依照本國法律發給簽證、拒發簽證或吊銷已經簽發的簽證。
中國領事官員根據中國法律和相關規定,決定頒發簽證的種類、次數、有效期和停留期,有權拒絕當事人的簽證申請或吊銷已經簽發的簽證。
二、簽發機關
中國簽證的簽發機關,在境外是中國駐外使領館、處、駐香港、澳門公署;在境內是外交部、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機關和公安部、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
三、簽證種類
中國簽證分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和普通簽證。其中,普通簽證分八種,分別用漢語拼音字母表示:
(一)旅遊簽證(L字簽證):發給來華旅遊、探親或因其他私人事務短期來華的外國公民。
(二)訪問簽證(F字簽證):發給應邀來中國訪問、考察、講學、經商、進行科技文化交流和進修、實習等不超過六個月的外國公民。
(三)學習簽證(X字簽證):發給來華留學、進修或實習停留期6個月以上的外國公民。
(四)工作簽證(Z字簽證):發給來華工作、商業演出或進行學術交流的外國公民,及其隨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五)過境簽證(G字簽證):發給過境前往第三國或地區、在機場停留超過24小時或出機場的外國公民。
(六)乘務簽證(C字簽證):發給來華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外籍國際列車員、機組人員、海員。
(七)記者簽證(J字簽證):分“J-1”、“J-2”兩種。“J-1”簽證發給來華常駐的外國記者,及其隨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J-2”簽證發給臨時臨來華採訪的外國記者。
(八)定居簽證(D字簽證):發給經批准來華定居的外國公民。
中國簽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並根據申請人的身份、來華目的,並參照護照種類,決定發給何種簽證。
四、港澳簽證
(一)香港特區簽證
1、香港特區給予部分國家和地區人員免簽證待遇(請點擊下載《香港特區給予外國(地區)護照免簽一覽表》)。
2、不享受免簽證待遇的外國人赴港,須申請赴港簽證。
3、同時申請赴港和中國大陸的外國人,須分別申請赴港簽證和來華簽證。
(二) 澳門特區簽證
1、澳門特區給予部分國家和地區人員免簽證待遇(請點擊下載《澳門特區給予免簽的外國(地區)護照一覽表》)。
2、除少數特定國家人員外,不享受免簽證待遇的外國人,原則上可在澳門口岸辦理落地簽證。
3、同時申請前往香港或中國大陸的外國人,須分別申請赴澳、赴港和來華簽證。
五、有效期
簽證有效期(“enter before”),係指簽證本身的有效期限即自簽證頒發之日起到持證人可入境中國的截止日期(以北京時間為準)。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數,在有效期滿前(含當日),持證人均可入境。
六、入境次數
簽證的入境次數(“entries”),係指持證人在簽證有效期內可進入中國國境的次數。入境次數用完或入境次數未用完、但已過有效期的簽證,均為失效簽證。如需前往中國,須重新申請簽證。如持證人持失效簽證來華,將被拒絕入境。
七、停留期
簽證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係指持證人每次入境中國後被允許在華停留的最長天數,即從入境之日起計算,持證人可在華停留的最長天數。外國人在華停留時間如超過簽證允許的停留期而未辦理有關延期手續,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規情況,將被處以罰款等處罰。因此,持證人遇在中國境內停留時間需超過簽證允許的停留期時,必須在停留期滿前到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具體要求請查詢當地公安機關網站)申請延期(但不一定會被批准)。中國駐外使領館不辦理簽證延期。在華工作(持“Z”字簽證)、學習(持“X”字簽證)、定居(持“D”字簽證)人員及常駐記者(持“J—1”字簽證)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必須前往當地公安機關申辦居留手續。外交、領事機構常駐人員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必須前往外交部、地方外事部門辦理居留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