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農業野生植物(國家Ⅰ級)採集審批
項目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1.採集單位情況
2.是否有條件通過非採集途徑獲得
3.採集目的
4.採集時間、地點、數量、方式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2.《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1999年國家林業局、農業部令第4號頒布)
3.《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2002年農業部令第21號頒布,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辦事條件: 1.經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查意見
2.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申請表》
②進行科學考察、資源調查,需要從野外獲取野生植物標本的,或者進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馴化,應當從野外獲取種源的,需提供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審批文件、項目任務書(合同書)及執行方案(均為複印件)
③承擔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需要從野外獲取標本或實驗材料的,需提供項目審批文件、項目任務書(合同書)及執行方案(均為複印件)
④因國事活動需要,需要提供並從野外獲取野生植物活體的,需出具國務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複印件)
⑤因調控野生植物種群數量、結構,經科學論證需要採集的,需出具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部級以上科研機構的論證報告或説明
辦理程序: 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並進行初審。
2.項目審查。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送部內有關業務司局徵求意見,必要時送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專家審定委員會評審。
3.辦理批件。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根據審查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需要專家評審的,評審時間不超過4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