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農業野生植物進出口審批
項目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1.進出口單位情況
2.進出口目的
3.進出口國家和發貨口岸
4.進出口植物種類及産品類型、數量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2.《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1999年國家林業局、農業部令第4號頒布)
3.《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2002年農業部令第21號頒布,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辦事條件: 1.經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2.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申請表》
②申請人的法人證明文件(複印件)
③進出口合同(協議)(複印件)
④出口野生植物及其産品的,需提供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核發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許可證》(複印件);野生植物來源為收購的,還需提供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出售、收購審批件及購銷合同(均為複印件)
⑤出口含有國家重點保護農業野生植物成分産品的,需提供由産品生産單位所在地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産品成分及規格的説明,以及省級以上專業科研檢驗機構出具的産品成分檢驗報告
⑥以貿易為目的的,還需提供國務院外經貿部門或授權機構核發的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辦理程序: 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並進行初審。
2.項目審查。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送部內有關業務司局徵求意見,必要時送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專家審定委員會評審。
3.辦理批件。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根據審查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需要專家評審的,評審時間不超過4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