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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外引種檢疫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9日   來源:農業部網站
    項目名稱: 從國外引種檢疫審批

    項目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1.申請引進的種苗是否來自發生疫情的國家或地區

    2.以前引進的同種種苗進境口岸檢疫和引進後種植期間是否發現過疫情

    3.引進後疫情監測和防疫措施是否落實

    4.種苗攜帶危險性有害生物的風險大小及該有害生物在我國的分佈和危害情況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2.《植物檢疫條例》(1983年1月3日國務院頒布,1992年國務院令第98號修訂)

    3.《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5年農業部令第5號)

    4.《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辦法》((1993)農(農)字第18號)

    5.《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農農發〔1999〕7號)

    辦事條件: 1.引種單位應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或協議30日前,提出境外引種檢疫申請。

    2.受理範圍:

    (1)國務院和中央各部門所屬在京單位、駐京部隊單位、外國駐京機構等直接遞交的申請

    (2)引種數量超過引種檢疫審批限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單位和中央京外單位,遞交的經省級植物檢疫部門簽署意見後的申請

    3.需提供以下材料:

    (1)《引進國外植物種苗檢疫審批申請書》

    (2)經農業部批准的《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審批表》

    (3)種苗引進後隔離試種或集中種植計劃

    (4)首次引種的(從未引進或連續三年沒有引進),需提供引進種苗原産地病蟲害發生情況説明

    (5)再次引種的,需出具種植地省級植物檢疫部門簽署的《進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境後疫情監測報告》

    辦理程序: 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申請人遞交的《引進國外植物種苗檢疫審批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並進行初審。

    2.事項審查。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植物檢疫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3.辦理批件。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植物檢疫處根據審查結果提出審批方案,報經主任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15個工作日(需要專家評審的,評審時間不超過2個月)

    收費標準: 國外引種疫情監測費按種植地的疫情監測費標準收取,沒有收費標準的,參照《國內植物檢疫收費標準》中相類似種類的標準計收。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農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4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