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草种經營許可證審批(進出口)
項目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是否具備草种經營資格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草種管理辦法》(2006年農業部令第56號頒布)
辦事條件: 1.經所在地省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查意見
2.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所在地省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告
(2)《草种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3)具有草種進出口貿易許可的證明(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申請人為個人的加注個人簽名)
(4)草種檢驗人員、貯藏保管人員資質證明(複印件)
(5)草種倉儲設施清單、照片及産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申請人為個人的加注個人簽名)
(6)草种經營場所照片、産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申請人為個人的加注個人簽名)
辦理程序: 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省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草种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並進行初審。
2.專家評審。農業部畜牧業司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分批評審。必要時,可以對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草種質量的儀器設備進行實地考察。
3.辦理批件。農業部畜牧業司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3個月)
收費標準: 5元/證
——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農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價收費字[1992]4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