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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9日   來源:農業部網站

項目名稱

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審批

項目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1.引進目的是否明確,用途是否合理;

  2.是否符合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3.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是否來自非疫區;

  4.是否符合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規定,是否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構成威脅;

  5.種用畜禽遺傳資源是否符合農業部規定的技術要求。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

辦事條件

  1.經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

  簽署意見。

  2.無進出口權的申請人,需委託有進出口代理權的單位代理。

  3.需報送以下材料:

  (1)《農業部畜禽遺傳資源引進申請表》; 

  (2)畜禽遺傳資源買賣合同或者贈與協議(複印件);

  (3)引進種用畜禽遺傳資源的,還應提交:

  《種畜禽生産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出口國家或地區法定機構出具的種畜係譜或者種禽代次證明(複印件);

  首次引進的,同時提交其産地、分佈、培育過程、生態特徵、生産性能、群體存在的主要遺傳缺陷和特有疾病等資料(含相關圖片)。

辦事程序

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省

  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農

  業部畜禽遺傳資源引進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並進行初審。

  2.項目審查。農業部畜牧業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首次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送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進行評估或評審。

  3.辦理批件。農業部畜牧業司根據審查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評估或者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內)

收費標準

不收費 

  特別提示:獲得批准的單位,應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實際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名稱、性別、代次、數量、交易金額及海關報關單複印件報農業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