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
項目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1.産品是否符合我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規定
2.産品是否安全、有效、質量可控和不污染環境
3.試驗數據和相關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可信
4.質量復核檢驗結果是否符合標準
法律依據: 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2.《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農業部令第38號頒布,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3.農業部公佈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
辦事條件: 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中英文對照,除特殊規定外,原件和複印件各一份,其中英文原件須提供由生産廠家出具的正本)和産品樣品:
1.《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申請表》
2.生産國(地區)批准在本國(地區)允許生産、銷售的證明和在其他國家(地區)的登記資料(須經公證和確認)
3.生産廠家出具給代理人的委託登記授權書
4.産品的原料組成、有效組分及理化性質説明
5.加工工藝流程圖和製造方法的説明
6.質量標準、檢驗方法和三個生産批號的産品樣品及其檢測報告
7.産品的適用範圍、添加量和注意事項的説明
8.標簽、包裝規格、貯存注意事項及保質期的説明
9.對於未獲得生産國(地區)註冊登記或出口國(地區)已批准生産和使用但我國尚未允許使用的産品,在登記時應經專家評審,還需提交以下資料(原件一份,複印件兩份):
①生産國(地區)批准該産品或有效成分作為飼料添加劑使用的官方證明(複印件)
②産品概述
③産品有效組分化學結構的測試報告和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分類鑒定報告
④説明書樣張
⑤産品穩定性試驗報告
⑥産品飼喂試驗報告及推廣應用情況報告
⑦産品安全性評價試驗報告
⑧主要參考文獻資料
辦理程序: 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申請人遞交的《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並進行預審。
2.項目審查。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質量復核檢驗。申請人將三個生産批號的産品樣品送交農業部指定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進行質量復核檢驗。
4.飼喂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未獲得生産國(地區)註冊登記的産品,申請人應將産品樣品送交農業部認可的機構進行飼喂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生産國(地區)已批准生産和使用但我國尚未允許使用的産品,申請人應將産品樣品送交農業部認可的機構進行飼喂試驗,必要時進行安全性評價試驗。
5.專家評審。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根據飼喂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結果對上述兩類産品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
6.辦理批件。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質量復核檢驗和專家評審結果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6個月;質量復核檢驗時間不超過3個月)
收費標準: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