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向境外輸出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審批
項目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1.輸出用途是否明確;
2.是否符合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
3.是否對境內畜牧業生産和畜禽産品出口構成威脅;
4.是否有合理的國家共享惠益方案。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
辦事條件
1.經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
2.無進出口權的申請人,需委託有進出口代理權的單位代理。
3.需報送以下材料:
(1)《農業部畜禽遺傳資源輸出申請表》;
(2)畜禽遺傳資源買賣合同或者贈與協議(複印件);
(3)與境外進口方簽訂的國家共享惠益方案(原件)。
辦事程序
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省
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農
業部畜禽遺傳資源輸出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並進行初審。
2.項目審查。農業部畜牧業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送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進行評估或評審。
3.辦理批件。農業部畜牧業司根據審查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評估或者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內)
收費標準
不收費
特別提示:獲得批准的單位,應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實際輸出畜禽遺傳資源的名稱、性別、代次、數量、交易金額及海關報關單複印件報農業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