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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輸出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20日   來源:農業部網站

項目名稱

向境外輸出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審批

項目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1.輸出用途是否明確;

  2.是否符合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

  3.是否對境內畜牧業生産和畜禽産品出口構成威脅;

  4.是否有合理的國家共享惠益方案。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

辦事條件

  1.經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

  2.無進出口權的申請人,需委託有進出口代理權的單位代理。

  3.需報送以下材料:

  (1)《農業部畜禽遺傳資源輸出申請表》;

  (2)畜禽遺傳資源買賣合同或者贈與協議(複印件);

  (3)與境外進口方簽訂的國家共享惠益方案(原件)。

辦事程序

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省

  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農

  業部畜禽遺傳資源輸出申請表》及相關材料,

  並進行初審。

  2.項目審查。農業部畜牧業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送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進行評估或評審。

  3.辦理批件。農業部畜牧業司根據審查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評估或者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內)

收費標準

不收費 

  特別提示:獲得批准的單位,應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實際輸出畜禽遺傳資源的名稱、性別、代次、數量、交易金額及海關報關單複印件報農業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