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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和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審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20日   來源:農業部網站

項目名稱

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和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審批

項目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1.研究目的、範圍和合作期限是否明確;

2.是否符合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

3.雙方知識産權歸屬是否明確、研究成果共享方案是否合理;

4.是否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構成威脅;

5.是否有合理的國家共享惠益方案。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

辦事條件

 1.經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

 2.需報送以下材料:

  (1)《農業部畜禽遺傳資源對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請表》;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畜禽遺傳資源合作研究合同(複印件);

  (4)與境外合作者簽訂的國家共享惠益方案(原件)。

辦事程序

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省

  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農

  業部畜禽遺傳資源對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請表》

  及相關材料,並進行初審。

2.項目審查。農業部畜牧業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送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進行評估或評審。

3.辦理批件。農業部畜牧業司根據審查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評估或者評審時間不計算在內)

收費標準

不收費 

  特別提示:獲得批准的單位,應當於每年1231日前,將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的情況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