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漁業船舶GMDSS設備岸上維修單位資格認可
項目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1.設備、儀器、人員條件
2.質量管理體系
3.維修範圍及其維修能力
4.所維修設備的授權代理協議或委託維修協議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3號)
2.《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國漁檢(法)[2000]37號)
3.《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岸上維修單位認可規定》(國漁檢(産)[2001]56號)
4.《漁業船舶船用産品檢驗規程》(國漁檢(産)[2002]93號)
辦事條件: 以下材料一式2份:
1.《漁業船舶GMDSS設備岸上維修單位認可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3.企業基本狀況,包括技術人員情況,維修、試驗設備清單,質量管理手冊
4.設備製造廠的授權書以及技術支持情況
辦理程序: 1.材料接收。省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接收申請人遞交的《漁業船舶GMDSS設備岸上維修單位認可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並進行現場考核,提出意見後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以下簡稱船檢局)。
2.申請受理。船檢局辦公室受理省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轉送的申請材料,並進行初審。
3.事項審查。船檢局産品檢驗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提出審批方案。
4.辦理批件。船檢局辦公室對審批方案進行復核,報經局長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需要專家評審的,評審時間不超過35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漁業船舶及船用産品檢驗計費標準》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調整漁業船舶及船用産品檢驗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559號)